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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於1988年9月1日在北京成立。
發展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集中了本行業經營規模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企業。
會員的經營範圍涵蓋了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及製品、煤炭及製品、建材製品、五金製品、石油及製品、化工原料、塑膠及製品、精細化工品、農用化工品和橡膠及製品等五礦化工商品。近年來,五礦化工商品進出口額保持在全國進出口總額的28%左右,其中進口額和出口額分別約占全國的39%和19%。
目前,五礦化工商會有會員4200餘家,包括了專業外貿公司、工貿公司、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和科研院所等各類企業。會員企業每年進出口總額在本行業中占據了近30%的比重;每年約有250多家會員企業進入全國進出口額500強之列。五礦化工商會的會員企業基本代表了我國五礦化工行業的整體實力和水平。
商會於2001年通過了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主要職責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會員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企業的利益;組織對國外反傾銷案的應訴工作;進行國內外市場調研,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公正地調解會員企業之間的貿易糾紛;向政府積極有效地反映會員企業的要求和意見,並主動對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議;認真監督和指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根據主管部門授權,組織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實施;參與組織出口商品交易會;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建議或直接根據同行協定規定,採取措施懲治違反協調規定的會員企業;履行政府委託或根據會員企業要求賦予的其他職責。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為“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英文縮寫為:CCCMC。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五礦、化工商品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五礦、化工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進行協調、指導,開展諮詢、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促進五礦、化工商品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國際社團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是協調指導,諮詢服務:
(一) 宣傳貫徹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對本行業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
(二) 對五礦、化工商品進出口狀況和發展進行研究;向政府反映本行業和會員的情況、意見、要求;對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 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協助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會員守法經營,促進行業自律,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建議或直接根據同行協定採取措施懲治違規經營企業。
(四) 收集整理五礦、化工商品進出口貿易信息及相關經濟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會員就國外對我國五礦、化工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投訴進行應訴。對國外五礦、化工商品在我國的傾銷和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六) 根據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
(七) 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商品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國際商品組織、國際同行業組織的聯繫和交流,建立業務合作關係。
(八)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會員開展對外宣傳、市場調研、貿易洽談、經濟技術交流、培訓等各種貿易促進活動。
(九) 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正當利益,公正地協調解決涉及會員的各種貿易糾紛。
(十) 履行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授權或根據會員共同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五礦、化工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 填寫本會統一制發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檔案;
(三)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理事會授權,依本會章程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查;
(四) 合格者獲得會員資格,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對會員實行不定期的會員登記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參加會員登記。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
(五)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 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 連續兩次不參加本會會員登記者;
(三) 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
終止會員資格需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履行終止手續。
第十四條 本會對違反本會章程或協調管理規定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本會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開除會籍。對嚴重違法違規者,本會可建議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進出口經營權。處分會員需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和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審議和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 審議和批准本會年度預算和決算;
(八) 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九) 審議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會和五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審議通過行業規範、規定、管理制度;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會的設立、變更、撤銷;
(五)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處分和終止會員資格;
(六)審議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會和五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提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任期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同屆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年齡;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經本會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外經貿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並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兼職副會長可保留其原單位職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為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代表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會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書長,決定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五章 辦事機構和分會
第三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若干職能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可在出口商品主產地區、主要口岸及國外重要城市設辦事機構。設立辦事機構須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國家社團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設立進出口商品分會或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分會)。同類商品只成立一個分會。成立分會須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國家社團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七條 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會依本會章程制定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分會由經營同類商品的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經營某一分會協調範圍內的商品,擁護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分會成員。
第三十九條 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分會會員會議。分會會員會議的職權和工作規範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條 分會設理事會。在分會會員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分會日常工作,對分會會員會議負責。分會理事會的職權和工作規範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一條 分會負責人為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員會議提前或推遲召開,其任期相應改變。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經分會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分會秘書長一般由商會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由商會會長提名,經分會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分會領導人員的職權和工作規範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二條 分會一般不常設辦事機構。確需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三條 辦事機構及分會的經費由本會撥付。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七條 本會財務管理實行嚴格的預決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列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執行。年度財務預決算必須經理事會批准。其中政府撥款或政府贊助、委託項目的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核准執行。
第四十八條 年度財務預決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經費收入按經費來源進行預決算;
(二) 經費支出按支出科目進行預決算,包括業務費支出、公務費支出、專項費用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人員經費支出等。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職責分工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國家外經貿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程修改草案,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及清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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