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深圳市清潔衛生協會於1989年9月成立,是全國城市中最早成立的環衛協會之一。 建會初期,只有會員單位10個,員工3000人,經過十四年的發展,目前有會員單位140個,員工近40000人。協會歸屬市政府城市理辦公室領導,行政掛靠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會員均是我市從事環衛清潔服務的事、企業單位,具有合法的社團法人資格,在深圳市及全國同行中有頗大的影響。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清潔行業的管理;組織培訓各類清潔專業人才;開展業務諮詢,提供行業技術成果和市場信息;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清潔服務市場的秩序;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做好清潔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清潔深圳,美化環境,把深圳市建設成為國際性現代化的花園城市而努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深圳市清潔衛生協會”(簡稱深圳清協),英文譯名:SHENZHEN CLEANING & SANITARY ASSOCIATION(縮寫:SZCA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深圳市清潔服務行業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屬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竭誠為會員和行業服務,組織指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清潔深圳、淨化環境、服務當代、造福子孫,為深圳經濟特區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羅湖區筍崗東路萬通大廈11樓1111室。
第六條 協會網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參與制訂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為深圳市從事清潔衛生服務或與清潔衛生服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願意遵守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必須是政府同意或工商部門註冊的法人實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填報入會審批表;
二、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審查,會長審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每年由理事會研究決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沒有正當理由,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
三、所在單位必須是具有協會乙級以上資格等級的專業清潔企業或等同於乙級資格的與清潔相關的企業;
四、選舉時年齡在68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所在單位有充分執行協會各項決議的能力;
六、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且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服務於行業的各項工作;
七、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秘書長人選;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和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在行業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具備較強的指揮協調能力和領導水平,辦事公道,帶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選舉時年齡68周歲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受理事會的委託,決定人事任免。
第三十條 副會長行使的職權:
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出缺時代理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秘書處設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理事的罷免。
一、罷免理事需由會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或10名以上會員單位代表提出,向監事會提交書面罷免動議,罷免動議應當說明罷免理由。監事會接到罷免動議後,必須及時調查核實,作出初步結論,並在一個月內提請理事會討論決定,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理事有下列行為之一,將會受到除名或罷免:
1、所在企業破產、註銷或脫離本行業;
2、本人不再擔任所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
3、本人向協會提出書面辭職報告;
4、觸犯刑律並已定罪;
5、有嚴重的違規違約行為,在社會上和行業中造成惡劣影響;
6、不願意履行經費義務,不執行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7、當年連續二次或任期內超過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又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
8、不恰當使用協會的名稱及會標,致使協會名譽蒙受重大損害。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三、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協會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會計管理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若其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財務主管人員或清算時,需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理事會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同時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予以終止:
一、完成了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