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深圳台商協會成立於1990年6月27日,是由在深圳投資的台商以自願為原則,依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中的相關條款,經深圳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協會成立的宗旨,在於團結和聯絡在深圳投資的台商及台灣、海外的台胞,增進相互間的交流、了解與合作,加強與特區政府及各部門間的聯繫溝通,促進企業的發展與特區經濟的繁榮,維護台商的合法權益。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組織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常務監事會。會長對外代表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協會常務理監事會及各功能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解決一時期內會員所遇到的重大問題。協會總會設在國際文化大廈,在各區街道設有20個聯誼會,使會員與協會保持著密切的聯繫。
成立21年來,深圳台商協會不斷致力於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開拓創新,積極奮進。1998年,協會在全國社團中率先引入ISO9002國際質量認證體系,同時於1999年成功獲得中國商檢和美國貝爾的雙重認證,成功開創國內社團導入ISO9002國際質量認證體系的先河。目前,協會的會員數由成立最初的60家增加至目前的近2000家,擁有員工總數60多萬,緊密聯繫著全市4000多家台資企業和在深居住的5萬多台胞。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依照章程的宗旨和任務,積級主動開展工作,成績顯著,發展迅速。因為會務規範、熱心公益,以及對深圳市經濟發展作出的特殊貢獻,協會先後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東省優秀民間組織”、“深圳市優秀民間組織”、“深圳市十佳社團”、“光彩事業組織獎”、“優秀民間社團”、“招商引資先進單位”等光榮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台商協會(深圳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TAIWAN MERCHANT ASSOCIATION SHENZHE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深圳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聯絡在深圳投資的台商及台灣、海外台胞,增進相互間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加強與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門間的交流,促進企業的發展和深圳經濟的繁榮,推動海峽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為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本協會接受深圳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和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文華大廈東座8樓EF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密切會員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召開行業洽談會、研討會等,進行行業協作與交流;
(二)加強與深圳市政府各部門間的聯繫,積極組織會員與有關部門的座談、講座活動,幫助會員進一步了解大陸的有關政策,並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傳播經濟信息和法律信息,向會員提供法律、商務的諮詢和服務。
(三)對會員在工作、生活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予以協助,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規,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會員的權利受侵害時,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呼籲。
(五)代表台資企業參加各種社會活動,舉辦社會公益事業活動,組織會員考察、訪問、旅遊及其它活動。
(六)定期出版會刊,系統地、及時地介紹深圳的投資環境和國家有關的法規,通報台灣方面對台商到大陸投資的有關政策動態和行業動態,促進深圳與台灣兩地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反饋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傳達協會的會務及財務情況。
(七)教育和引導會員和廣大台胞,自覺遵守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各種法規,防止違法亂紀的現象發生。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是在深圳註冊並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台資企業,個人會員是在深圳委託他人投資的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胞或受託在深圳的台資企業做代表的台胞、台屬。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系台資企業法人或在深圳委託他人投資的台商或受託在深圳的台資企業做代表的台胞、台屬或在深圳工作的台胞。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申請人經本協會核准後,向本協會繳納會費及活動經費;
(三)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同等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向協會及其領導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的各種服務及福利。
第十一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同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它相關規定;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時如數繳納會費和活動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人員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辦法另訂;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向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開一般應以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含委託出席)為法定人數,大會各項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含委託出席)半數以上通過。
必要時,會員大會可採用代表制(代表的產生辦法另行規定),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代表大會之召開一般應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各項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委託代理人(須具有會員資格)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受權範圍內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七條 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聯署,可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會秘書處於會議召開十天前,應將會議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畫和活動方案;
(四)決定協會名譽、榮譽職務的聘請;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六)審議通過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會議以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民主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任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二)決定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審議協會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審議協會會長提名的正、副秘書長和正、副財務長的人選;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常務理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會議應以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設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協會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人員擔任領導職務。會長和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較好,在當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它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為有利於協會開展工作,協會可以聘請政府主管領導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聘請德高望重且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台商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對第一任會長給予“創會會長”的尊稱,聘請卸任的上一屆會長為本屆的“輔導會長”,對其他歷任會長給予“前會長”的尊稱。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實施情況;
(三)提名協會的正、副秘書長和正、副財務長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予以任命;
(四)任命下設機構負責人;
(五)提名各職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人選;
(六)在協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七)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兩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或指定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其成員人數按會員總數的比例產生,其中設常務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民主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監事會,並推選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三十五條 監事、常務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二年,監事、常務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協會秘書處的工作執行情況提出改善意見;
(二)審查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三)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進行彈劾;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與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應由監事、常務監事本人出席,會議應以監事、常務監事半數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人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時,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候選人名單須在換屆選舉大會前一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 為使協會的聯繫運作更加完善,協會以深圳市各行政區、鎮、街道辦為區域下設聯誼委員會(下稱聯誼會)。聯誼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聯誼會會長由各聯誼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或以民主協商的方式產生,報協會會長任命,副會長由各聯誼會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任命,但其中至少有一名須具有協會理監事資格。
聯誼會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是:
(一)對協會負責並執行協會相關會議決議,
(二)組織召開聯誼會會員大會;
(三)通報會務信息,宣傳政策法規,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負責向會員收取會費並按規定及時上繳協會;
(五)協助協會開展各項工作,宣傳發動企業加入協會。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日常各項工作。聘用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後任用,工作由秘書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聯誼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贈或資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經費的有關情況,同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協會監督機構、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勞動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需由全體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後,由會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