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深圳信息軟體協會創辦於1986年,原名中國軟體行業協會深圳分會,是深圳市科協主管的跨行業綜合類社會團體,多次獲市科協先進集體稱號。從事軟體及信息服務產業的研發、推廣、增值等領域的規劃研究工作,為從事軟體及信息服務產業的機關企事業提供諮詢、市場調研、投融資服務和其他中介服務,承擔各級政府部門委託的行業管理服務任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深圳信息軟體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Information Softwa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深圳信息軟體協會是深圳市科協主管的大型綜合類社會團體,深圳市科技中介同業理事會組成單位,本協會是非盈利性組織。從事信息軟體產業的研發、銷售、實施等運作模式的研究工作,以及為信息軟體產業和企業進行自主創新提供諮詢、市場調研、投融資服務和其他中介服務。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許可的範圍內,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深圳信息軟體產業的發展;並在政府與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開展巨觀管理,並受政府委託行使部分管理職能。
第四條:服務方針:協會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推動信息技術和軟體產品的套用,推動信息軟體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開發工程化,軟體產品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本會辦公地址:深圳大學教學樓D座401、402、608、6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制定中、長期發展綱要、規劃;
(二)開展行業調查,掌握行業動態,為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或建議;
(三)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軟體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併、企業改制、法律、財務、人力資源管理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軟體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規範軟體企業資產評估業務,制定相應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保護軟體企業和軟體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四)總結交流會員單位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表揚優秀企業,開展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組織專家為會員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產品生產、技術發展等方向的診斷、指導、總結經驗等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生產經營和發展規劃諮詢服務,促進深圳信息軟體業朝規模經濟、高效益和爭創名牌的方向發展;
(五)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六)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交流信息,並組織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有關部門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七)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並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行業內部以及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全國性展覽(銷)會,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出國展覽會,並組織技術交流。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外向型發展。
(八)推動深港兩地以及與澳門、台灣和國內外同行間的交往,加速深圳軟體業與國際市場接軌;組織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雙邊或多邊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九)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開展各種信息諮詢和人才培訓等項服務;
(十) 組織制定和推行本行業產品的技術質量標準,推動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
(十一)組織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使本行業企業在一個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發展;
(十二)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我國軟體行業進入國際軟體市場。
(十三)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在深圳登記註冊的、圍繞信息技術或軟體產品的進行研發、套用的企、事業單位、不論經濟成分和行政隸屬關係,只要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登記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源;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可利用本會的刊物傳播企業信息或利用協會的關係開展業務聯絡。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和配合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行業發展中的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六)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委派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出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
(六)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會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換屆延長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至少設一名專職人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