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基本信息

具體案例

【案情】
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定,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定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定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定。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定屬於無效的協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定有效,因為該份協定屬附生效條件的契約,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定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定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定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定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契約。

離婚協定淨身出戶案例:

寫明淨身出戶協定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某女士諮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定:“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定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另外,“淨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淨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諮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定:男方淨身出戶,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現在,我想復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定合不合法?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定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法律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自願將房子給你,並已簽訂離婚協定,協定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話,這份協定還沒有生效,不做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對財產有糾紛的話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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