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定的含義
婚姻協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雙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基於平等、互信、互助、協商一致原則,對婚姻關係及其成立、變更、終止等一系列過程所做的約定。
基本目的
1.給婚姻約定規則,以期共同遵守,預防婚姻法律風險
2.維護雙方合法權利,和諧婚姻關係,促進共同發展
婚姻協定的原則
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
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定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婚姻協定樣書格式[1]
婚姻協定書格式如下,供參考。
婚姻協定書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
為了相互忠實,維護夫妻感情,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甲乙雙方自願在結婚以前於 年 月 日,就有關結婚、婚前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和特別事項的處理自願達成如下協定:
一、關於結婚
儀式、費用……
二、子女撫養
撫養、教育、醫療、保險……
三、財產歸屬
婚前財產歸屬;婚後財產,所有權形式,分配,使用……
四、債務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
五、老人贍養
如何居住、贍養費、看望、精神安慰和支持……
六、特別事項
如果一方發生下列情形,對方可以要求協定離婚並多分或全得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同意協定離婚而對方起訴離婚可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通姦、嫖娼及其它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
3.家庭暴力;
4.遺棄或者虐待另一方;
5.賭博、吸毒等惡習;
6.其它情形
七、本協定一式 份,具備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法律規定
《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違約賠償的“婚姻協定”,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範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係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係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於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係,其中的財產關係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係引起的法律後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