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是本市科學技術最高獎。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特別獎、市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分等級。

基本信息

(2012年4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4月2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強技術創新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快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淄博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淄博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科學技術特別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星火科技獎。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防止弄虛作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是本市科學技術最高獎。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實現了產業化,並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市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5個。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
(一)套用推廣具備國內先進水平或者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和技術發明等),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企業技術改造和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中,整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從事標準、計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服務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在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企業合作研究開發、技術傳授、人才培養和促進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對全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在本市實施套用符合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與條件的其他科學技術項目。
第十一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市星火科技獎授予在開發、推廣、套用適用於農業和中小企業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區域性綜合技術開發、星火計畫管理和技術培訓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市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分等級。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星火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項數不超過80項、市技術發明獎獎項數不超過10項、市星火科技獎獎項數不超過10項;各獎項中,一等獎不超過10%、二等獎不超過30%。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於評審工作開始的30日之前,發布申報科學技術獎的通知並予以公告。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均可向項目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由上述部門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也可以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單位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五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當提供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研究報告、測試報告、查新報告、套用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六條 存在技術權益爭議的科技成果項目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十七條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省科學技術一等獎,但未獲得市級獎勵的項目,按市科技進步一等獎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三審和異議期制度,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50萬元。
市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星火科技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其中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適當提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標準,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具體獎勵標準可以以市政府檔案形式頒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人員和獲得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省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以及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前六位人員,按照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勞動模範或者市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視情節輕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區縣以及高新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科學技術獎的設定,由區縣人民政府和高新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確定並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淄博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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