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

1991 1991 1995

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的前身是淄博市文化局文物科,始設於 1981 年 12 月。 1991 年 5 月,市文化局以《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為法規依據,向市編委呈報了《關於建立 “ 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 ” 的報告》。 1991 年 10 月 6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發了《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檔案規定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為市文化局領導下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制 7 人,列事業費開支。 1995 年 3 月,文物局設立辦公室、文物科。
市文物局建立後,依法主管全市的文物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並監督檢查;擬訂有關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申報推薦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研究提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方案並監督實施;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研究提出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的意見;審核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
三、指導、協調淄博地區博物館工作;核准博物館設立、主要事項變更;組織開展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全市館藏文物鑑定、調撥和交換的管理工作;負責文博系統的博物館建設。
四、負責文物建築修繕、搶險加固和遷(復)建工程審核報批工作,並組織驗收;審核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負責本市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研究提出地下文物豐富地區的保護意見;負責出土文物的調撥、收藏和外出文物展覽的審批工作。
六、負責全市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
七、負責管理全市的文物市場,對舊貨市場實施文物監管;負責文物商店的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出入境文物的鑑定管理。
八、負責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組織與國內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動。
九、規劃指導本市文物、博物館系統專業人員培訓工作;組織文物、博物館系統開展文物科學研究和文物科學保護工作。
十、指導區縣及有關部門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市文化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文物局現有內設機構:辦公室、文物科、文物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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