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原名淄博市保險同業公會)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淄博市內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1998年7月25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分行批准成立。2002年7月換屆並更名為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2005年 月 日,經山東省保監局審查同意成功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建立了專職負責制,穩步推進了協會隊伍規範化、專業化、職業化。
截止目前,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共有會員單位30家,其中財產險公司16家,人壽險公司14家。淄博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協會實行秘書長專職負責制。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人身保險工作委員會、保險中介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協會相應部門承擔。目前,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辦公室、財產保險工作部、人身保險工作部、保險中介工作部等部門組成。
淄博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保險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ibo Province,縮寫為“IAZ”。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下簡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淄博市內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各會員自願結成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淄博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監管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淄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淄博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自律職責:
(一)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服務規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與行為準則、行規行約;接受山東保監局、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委託,負責轄內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及證書發放管理等工作。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組織制定地方性保險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提請山東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本會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和山東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東保監局和當地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營造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加強契約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化解保險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開展與其它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辦山東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按時繳納會費;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淄博市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本條不適用於聯繫會員);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算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五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終止業務;
機構合併、撤消或依法宣告破產;
被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機關依法取締;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形式分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會費繳納辦法;
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在本會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審議工作報告;
批准本會年度預算、審議年度決算;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決定聘任秘書長;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一)、(二)、(三)、(四)、(六)、(八)、(九)條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八人。會長可以是山東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副會長由會長從理事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組織研究本會組織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工作事項;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協會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可由山東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二名以上副會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淄博市民政局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條 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為兼職的,登記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 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五年或在企業、政府擔任過領導職務,有較高威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同意,並經山東保監局審查批准,可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記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聘。會長、秘書長離任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從社會公開招聘,實行職業化、專業化、年輕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淄博市民政局和山東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社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地市級保險機構同級工資待遇平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研究確定。其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省和淄博市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山東保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淄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保監局和淄博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徽為救生圈的變形體。救生圈是風險預防的一種重要工具,暗含保險功能。圓圈分為三段,分別代表產險、壽險和中介,又代表協會成立時發起的人保、太平洋、平安三家機構,同時圓圈代表團圓、和諧,寓意淄博保險業團結一心,前程遠大。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淄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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