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

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7年,是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是省內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山東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會員為省內管轄保險公司、市級保險協會。截至2010年8月,協會擁有會員72個。其中,財產保險公司23個,人壽保險公司33個,市協會16個。
現任第六屆會長兼秘書長陳進軍系原山東保監局巡視員兼副局長。
協會自建立以來,履行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基本職責,先後制定了行業行為規範、行業服務質量標準,大力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2002年以來連續7年被評為省管優秀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根據2010年4月8日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關於修改章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縮寫IASD。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山東省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各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山東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保監局與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自律職責:
(一)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服務規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與行為準則、行規行約;接受山東保監局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委託,負責轄內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及證書發放管理等工作。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組織制定地方性保險產品的指導性條款,報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培育誠信文化,開展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提請山東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和山東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山東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東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建立契約糾紛調解機制,化解保險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開展與其它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辦山東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山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合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和保險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本會會員範圍為:省級管轄保險公司、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算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五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併、分立、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繳納辦法;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
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省級管轄保險公司會員主要負責人、本會專職會長、秘書長擔任。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職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審議工作報告;
(五)批准本會年度預算,審議年度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聘任秘書長;
(九)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2/3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21人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決定,可增加或減少名額。常務理事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一)條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6人。會長可以是山東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1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組織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工作事項;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四)聘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七)簽發本會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對會長負責,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可由山東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1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二)組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或經會長授權聘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簽發秘書處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或在企業、政府擔任過領導職務,有較高威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秘書長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山東保監局批准,可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聘。會長、秘書長離任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山東省民政廳和山東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社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工資待遇平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其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山東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保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徽為海藍色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縮寫“IASD”。“海藍”色,借用海納百川、廣闊無垠的寓意,以示保險業發展前景廣闊。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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