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發[2004]2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齊魯化工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03〕1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一、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一、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失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從根本上保障其生活必需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近幾年,我市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上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的來看,此項工作尚處在起步階段。為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勢在必行。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行動,是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根本措施;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於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加快全市城市化進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把加快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為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和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執政能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方向,以維護失地農民根本利益、切實保障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為主要目標。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民眾能接受”;堅持統一制度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儘快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承擔;堅持突出重點與搞好配套相結合,把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作為制度建設的核心。同時,要十分重視完善就業、土地徵用管理等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加快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對象
在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失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在冊人員,列入保障對象。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區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等列入保障範圍。具體保障人員需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議事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後確定,並予公示。本意見實施之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遺留問題,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由各區縣、高新區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解決辦法。(二)保障形式
從我市實際出發,建立區縣、高新區統籌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人員的養老保險。建立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按不低於1年期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下同)。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記入區縣、高新區級社會統籌賬戶用於調劑,繳費標準主要根據當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全省平均預期壽命和當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長幅度等因素)等綜合確定,分年齡、分檔次按不同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其待遇按繳費水平確定,要確保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死亡後,其個人專戶中的餘額可依法繼承。各區縣、高新區根據土地占用面積、價格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各自的基本保障標準。
2.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不分年齡,按相同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建立個人專戶和統籌賬戶。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同上),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記入區縣、高新區級統籌賬戶用於調劑。繳費對象在領取年齡之前死亡的,其個人專戶中本息可依法繼承。繳費對象屬農民身份的,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農轉非”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納入城市低保;已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與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領取額合併,統一發放。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
(三)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1.多渠道籌措保障資金。採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共同出資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市、區縣政府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集體補助占大頭,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2.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障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戶,單獨建賬,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確保專款專用。農村養老保險機構,要參照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制發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促進失地農民就業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進失地農民就業
要把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與養老保障並舉。要把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納入勞動就業培訓體系,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中介組織要積極向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介紹失地農民就業、組織外出務工和勞務派遣。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基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培訓問題。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失地農民進城創辦民營企業的,可享受城市失業人員創辦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用地單位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失地農民,有條件的地方,對招收失地農民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可給予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二)改革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適當提高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土地,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利用現狀、農業產值、經濟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數量及原征地價格等多方面因素,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堅持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實現“一個口子進、一個池子蓄、一個口子出”。對經營性用地要實行以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進行供地。(三)加快推進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
對城市規劃區內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實現失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身份的轉換。要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原則,加快“城中村”改造,實現村莊占地的功能轉換和農民住房的更新。要加快原有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造,將收益優先用於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時,在符合城市規劃開發許可和有關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在村莊改造過程中,適當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用於失地農民的居住和生活。加強領導,搞好組織協調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深入調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要加強宣傳工作,著力宣傳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完善。市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各區縣、高新區要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分別制定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力爭2005年3月底前全面推開。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