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民政局

(九)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和監督全州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管理全州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擬訂全州有關優撫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優撫法律、法規,負責全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標準的落實工作,負責因公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評殘資格及等級的鑑定及申報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的補評殘及申報工作、負責傷殘人員的提等鑑定及申報工作,負責符合條件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工作,檢查和監督全州優撫事業費的使用情況,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指導全州軍供站的管理工作,培訓復員退伍軍人,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承擔州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承擔州軍供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州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涼山州開展減災活動的組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擬訂各類救濟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辦理城鄉低保行政複議。
(七)擬訂全州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縣市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負責鄉鎮以上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報批,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全州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縣市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我州與毗鄰州、市行政區域邊界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市級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制工作。
(八)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擬訂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審核轉報社會公共墓地建設申請,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和殯葬設備的更新,指導全州兒童收養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和監督全州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
(十三)負責清理、勸返、安置“三無”人員,制定全州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措施,指導縣市做好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具體辦理民政信訪維穩事項。
(十四)承擔州委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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