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益。
分配權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當前,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民集體,所以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也只能是農民集體。只要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就應具有相應的分配權。
解釋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一般來講,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替代物價值(即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大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勞動沒有關係,也並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益,就土地補償費分配而言,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權應當是均等的。因此,對特定人群實行差別待遇沒有法律和法理依據。村民自治決議應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該決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該決議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人當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對此,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
補償費
為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益,《指導意見》提出,要妥善處理好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在審理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當事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護農村集體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侵害土地
加大對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尤其是侵害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項權益糾紛案件的審判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廣大農民的極為重要的民事權利,是農民各項權益的核心,也是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礎和載體。“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導致大量農民工返鄉,之所以沒有引發社會動盪,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返鄉的農民工還有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說‘一畝三分地’來提供保障。”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當前形勢下,依法充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尤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關係重大。人民法院必須站在穩定農村社會和保障其生存權的高度,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農民特別是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全力避免因其成為失地農民所導致的社會風險。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假借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名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指導意見》還提出,要統籌協調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間的關係,做好違反法律、國家政策規定,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公平原則
為實現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避免返鄉農民工因生活無著而引發新的社會問題,《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要按公平原則處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農村社會最為明顯的影響和衝擊就是導致了大量農民工離城返鄉。在審判實踐中,涉及農民工進程務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糾紛案件呈現出激增態勢。這類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和處理,對穩定返鄉農民工甚至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指導意見》要求,對返鄉農民工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用明顯偏低或者返鄉後流轉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而引發的糾紛,特別是返鄉農民工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案件,要在當地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下,加大調解力度,調解不成的,應當根據當事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 《指導意見》強調,要結合當前形勢,認真做好農村涉訴信訪工作,努力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加強源頭治理,落實訴訪分離制度,完善信訪案件的接待、分流、處理工作機制。探索建立黨委領導下的信訪案件終結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完善對符合救助條件上訪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法院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下,加強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風險方面的主導地位,著力推動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化解機制,形成合力,避免風險擴散和失控。建立暢通的預警機制,及時發現重大涉訴信息;完善指導機制,強化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指導;健全應急預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體性糾紛。
家電下鄉
《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做好國家支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相關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讓廣大農民民眾切實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有效拉動國內消費需求,國家陸續出台了家電下鄉、汽車下鄉、農機下鄉、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政策措施。但在這些支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坑農、害農的現象,對相關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帶來消極影響。”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有關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等侵權糾紛和契約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如何審理好這些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此外,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加,在用工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對農民實行城鄉差別待遇,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上升。”這位負責人說。 為通過司法手段為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切實惠及農民民眾提供保障,有效化解農村就業壓力,《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認真審理好家電下鄉等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等糾紛案件,依法充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對因就業歧視等引發的糾紛案件,要按照促進城鄉平等就業、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指導原則,做好審判及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