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氣象探測

涉外氣象探測是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和氣象資料的提供、使用和匯交等活動。

涉外氣象探測
【注音】shèwàiqìxiàngtàncè
【釋義】是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和氣象資料的提供、使用和匯交等活動。
2006年7月中國氣象局公布的《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規定:
“從事涉外氣象探測和氣象資料的提供、使用和匯交等活動, 應當堅持嚴格監管、有效利用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氣象國際合作。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涉外氣象探測和氣象資料的提供、使用和匯交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
國家安全、保密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工作。”
“涉外氣象探測不得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
“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氣象探測原始資料,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具體匯交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參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契約約定使用。”
“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對其通過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享有使用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
“在涉外氣象探測活動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與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國家規定簽訂氣象資料保密協定,明確保密義務和責任。”
該管理辦法還規定:“在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由國家安全、保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事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