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
海關法律:《海關法》 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同年7月1日起實施。2000年7月8日通過修正,2001年1月1日實施。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 《關稅條例》、《稽查條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統計條例》等。
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海關總署 效率等級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海關的權力
★海關權力的內容
1) 行政審批權、
2) 稅費徵收權、
3) 行政檢查權
a. 檢查權人、貨、物、工具、場所,
PS:檢查運輸工具進出境: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
有走私嫌疑:
①監管區和海關附近規定地區內 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
② 地區外的 需經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才能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b. 查驗權貨(逕行)
c. 施加封志權,
d. 查閱複製權單、證,
e. 查問權人
f. 查詢權錢(需經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g. 稽查權資料 (稽查≠檢查,稽查權有效期3年)
4) 行政強制權
a. 扣留權(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 24小時~48小時,扣留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b. 滯報金、滯納金徵收權
c.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不宜長期保留的,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d. 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權,強制扣繳是種補救措施
(超期未繳納稅款的,需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e. 稅收保全, 稅收保全是種預防措施,凍結財產
f. 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
g. 其他特殊行政強制權
5) 行政處罰權 (走私文物,不論多少,都按走私罪處理)
6) 其他權力(佩帶和使用武器權,連續追擊權,行政裁定權,行政獎勵權)
☆海關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合法原則、適當原則、依法獨立行使原則、依法受到保護原則)
管理體制及機構
★海關的管理體制
垂直領導體制:全國海關建制歸中央統一管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和人員編制、財務及其業務。
海關設關原則: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 海關的組織機構(海關機構設定、海關緝私警察機構)
1)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設立特派員辦事處)
2) 直屬海關 職責:①對關區通關作業實施運行管理②實施關區集中審單,組織和領導隸屬海關開展作業。
3) 隸屬海關
4) 海關緝私警察機構
2003年1月1日起,各級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統一更名
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 → 海關總署緝私局
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廣東分局 →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緝私局
各直屬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 → 各直屬海關緝私局
各隸屬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 → 各隸屬海關緝私分局
開設院校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海關院校:上海海關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