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智慧財產權管理

2.提供證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3.提供擔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隨附必要的證據。

海關的性質、任務與權力

(一)海關的性質
(二)海關的任務
(三)海關的權力

海關智慧財產權立法

(一)國際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專門規定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邊境措施,即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二)國內立法

海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一)申請備案制度
1.申請代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
2.舉報扣留
3.收發貨人注意義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4.提交備案申請書
5.海關備案保護期
(二)申請扣留制度
1.提起申請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檔案、證據。
2.提供證據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3.提供擔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且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4.海關職責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5.扣留期間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三)調查處理制度
1.海關通知義務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2.智慧財產權人回復義務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覆:
3.智慧財產權人擔保義務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經海關同意,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20萬元。
4.收貨人舉證義務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5.海關結果通報義務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智慧財產權權利人:
(四)貨物處置制度
1.處置方式: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2.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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