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員管理辦法

(五)通過國家海洋局組織的海洋督察員資格考試、年度培訓; (四)因違反海洋督察員工作紀律被取消海洋督察員資格的; (三)有不宜從事海洋督察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海洋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海發〔2011〕51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機關各有關部門,中國海監總隊:
為適應新形勢下海洋綜合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國家海洋局關於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見》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規定》,我們組織編制了《海洋督察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4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洋督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督察員的管理,規範督察行為,保障督察工作質量,根據《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督察員,是指具體承擔海洋督察任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督察員管理工作,統一制定、發放海洋督察證件。
各海區分局承擔本轄區內海洋督察員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海洋督察員實行資格考試、培訓、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五條 海洋督察員持有統一的海洋督察證件方可從事海洋督察工作。
第六條 海洋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海洋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堅持原則,講究紀律,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具備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身份,從事海洋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現職工作人員;
(五)通過國家海洋局組織的海洋督察員資格考試、年度培訓;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異地督察工作需要。
第七條 海洋督察員選定程式如下:
(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海洋督察工作實際,確定擬任用的海洋督察員人選名單;
(二)海洋督察員人選名單經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海區分局,海區分局匯總審核後報送國家海洋局;
(三)國家海洋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
(四)經考核合格後,取得海洋督察員資格;
(五)國家海洋局發放海洋督察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海洋督察員:
(一)海洋督察員資格考試、年度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海洋督察工作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因違反海洋督察員工作紀律被取消海洋督察員資格的;
(五)有不宜從事海洋督察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海洋督察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格執行海洋督察工作的各項政策制度,服從安排;
(三)有不宜從事海洋督察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海洋督察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格執行海洋督察工作的各項政策制度,服從安排;
(三)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對象的饋贈、報酬等,不得向督察對象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海洋督察員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督察證件,依法開展督察工作。
第十二條 執行督察任務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督察員應當迴避:
(一)與被督察人員有利害關係;
(二)與被督察單位、部門有利害關係;
(三)其他可能影響執行督察任務的。
第十三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督察員年度培訓制度,制定海洋督察員培訓計畫,組織編制培訓教材和大綱。
海洋督察證實行年檢制度,年度培訓不合格的,不予年檢,取消其督察資格,收回海洋督察證。
第十四條 實行海洋督察員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海洋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責、遵守督察紀律、專業知識等情況。考核不合格的,由國家海洋局取消其督察資格,收回海洋督察證。
第十五條 國家海洋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督察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海洋督察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海洋督察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國家海洋局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海洋督察員因工作關係變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職責時,應及時報告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由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海洋局,終止其海洋督察資格,收回督察證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