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評範圍

海洋環評範圍是海洋環境評價範圍的簡稱。它是指在進行海洋環境評價時所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範圍。在規定範圍內對海洋中的環境污染因子、環境污染情況作出評估,判斷海洋環境所處範圍,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治海洋環境污染。

評價範圍

確定評價海域的範圍時,通常需要考慮下述二個方面的要求:

(1) 了解項目所在地區海域環境質量現狀。向海距離由海圖0米等深線處延1~2公里。底形坡度較小的海域取下限,坡度較大的取上限。

順岸距離一般應不小於一個潮周期內水質點可能達到的最大水平距離。距離大小需視該項目所在地的潮汐類型、潮流強弱等因素確定。

三級評價因不需要建模,調查海域範圍可按上述原則處理。

(2) 滿足建立水質模型的需要。水質模型是在計算潮流場的基礎上建立的。潮流模型的計算域一般較大,如對於海灣常將整個海灣作為計算域,對於開闊海域的計算範圍,要求不同水界位相調和常數的差別要足夠大,否則難以建立潮流模型。

調查斷面和站位設定

(1) 三級評價的調查斷面和站位設定。

現狀調查斷面和站位設定,原則上應覆蓋污染物排入後的達標範圍。斷面方向大體上應與海岸垂直,在擬建排污口和範圍內的主要排污口應設主斷面,在主斷面的外側設輔助斷面,一般可設3~5個斷面,每個斷面設定3~5個測站。調查項目的站位設定儘可能一致。

(2) 一、二級評價的調查斷面和站位設定。

為了建立水質模型,除三級評價範圍內的調查斷面和站位外,計算域內主要排污口應有測站,以便建立污染源輸入和水質之間回響關係。同時,應設定較為均勻分布的覆蓋整個計算域的水質測站,測站數目以能反映計算域內濃度分布的趨勢為宜,以便檢驗和調整已經建立的水質模型 。

評價標準

原則上應按納污海域功能選擇相應的海水水質標準作為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應在編報評價大綱前報經有關環保部門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應與環境質量現狀評價標準相一致 。

評價參數

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參數,常規水質和底質參數應從《海水水質標準》中選擇,特徵水質參數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排污特徵而定。鑒於海水中的氮、磷、溶解氧和化學耗氧量含量高低是反映海域有機物污染程度和營養水平的標誌。重金屬元素因人海後的地球化學行為受河口環境條件的制約,它們在弱鹼性環境中,靠強電解質作用,常與懸浮顆粒物產生絮凝、吸附和沉降而迅速向海底轉移,所以沉積物中的重金屬含量應成為客觀反映海域重金屬污染程度的介質。油類通常是漂浮於海水的表面,對海水質量影響較大,因此,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參數應以N、P、DO、COD為表征水體有機污染和營養水平的基本參數,油類則作為單獨的評價因子。底質中的重金屬評價參數,一般是以Cu、Pb、Zn、Mn、Hg、Cd、As、Cr、Ni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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