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海曙法院座落於寧波市海曙區環城西路北段200號,所轄區域---海曙區系寧波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轄區面積2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0餘萬。法院共有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司法警察大隊、執行局、執行實施科、執行裁決科、執行監督科等14個內設機構和西郊人民法庭。現有在編幹警88人(法官64人),其中,碩士研究生15人,本科生58人,本科以上學歷幹警比例為83%。法院審判辦公大樓占地面積10.9畝,建築面積約13000平方米,擁有15個審判法庭,其中,最大的審判法庭可容納100餘人旁聽。近年來,海曙法院以“建設黨和人民滿意的、具有中心城區特色的、一流的人民法院”為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堅持立足審判職能、服務發展大局,全面做好審判和執行工作,平均每年受理案件5000餘件。依託審判流程管理,建立案件質量和效率保障機制,實現了無枉法裁判案件、無重大上訪案件、無矛盾激化案件、無嚴重違法違紀事件的“四無”工作目標,切實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堅持與時俱進、銳意創新,積極推進法院改革,推出了速裁製度、巡迴法庭、緩刑聽證、協助調解、委託調解、一站式立案服務、綠色訴訟通道、法庭幹警定點聯繫基層社區等一系列改革舉措,健全審判運行機制,落實司法便民措施,以實際行動不斷豐富司法公正的內涵;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大力實施人才強院戰略,依託績效考核,規範司法行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樹立了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良好形象。
該院的工作也受到了人民民眾和上級機關的肯定,先後榮獲省級文明單位、市級文明單位、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市級先進法院榮譽稱號。有關部門先後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省級巾幗文明崗、市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先進集體、市三八紅旗集體等榮譽。
主要職責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寧波市海曙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進行再審。
(三)審判由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受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賠償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六)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協助。
(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業務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管理本院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九)承辦其它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曙區人民法院設以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商、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組織綜合性會議,組織辦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負責編印本院工作簡報;負責文秘、文印、信息資料、檔案、收發、機要、保密、新聞宣傳和辦公信息化、自動化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的經費預算、財務管理和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處 協助院黨組、院黨總支開展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辦理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工作;完成上級法院下達和本院部署的幹警培訓任務以及本院幹警報考研究生、專升本等有關工作。負責辦理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工作事項;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的申報工作,做好本院幹警的考察考核及職級調整工作;辦理本院向區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做好其他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本院新進人員的考察考核和接收工作,辦理本院其他人事調動和人員退休退職等工作事宜;負責法院增編補員的審核工作;辦理本院的勞動工資、保險福利、考核獎懲、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等有關工作事項。負責政工方面的綜合調研工作,起草政工類的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全院人事統計工作及其他綜合性工作事項。負責本院的黨群工作。
三、監察室 負責本院監察工作,檢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黨紀政紀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起草廉政建設及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辦理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
四、司法行政科 辦理司法鑑定、拍賣等對外委託工作;負責本院固定資產的管理,食堂、接待、物業等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院的車輛、服裝、電腦設備、辦公桌椅及日常辦公用品等物資裝配的計畫、採購、管理及分配工作;負責全院的信息化基本建設和數字法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辦公大樓、人民法庭和審判庭建設;做好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五、立案庭 依法受理屬本院管轄的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依法受理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來信來訪;依法辦理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和訴訟保全案件;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告訴申訴工作事項。
六、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負責本院各類案件質量檢查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督查、督辦有關領導、人大、政府交辦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七、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的各類刑事案件;結合審判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不動產糾紛、損害賠償、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工作;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各類契約糾紛、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
十、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交通事故賠償、醫療損害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
十一、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各類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二、執行局 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財產部分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參與上級法院統一組織的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項。
十三、執行監督科 負責部署監督、檢查本院的執行工作;辦理被上級機關或其他部門監督的執行案件,負責執行信訪接待處理工作。
十四、執行裁決科 負責審查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是否準予執行;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執行異議;對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以及變更執行標的等行為作出裁決;對執行過程中的罰款、拘留行為作出裁決;對需要拍賣標的物的案件作出拍賣裁決;對案件的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作出裁決。
十五、執行實施科 負責執行案件的具體辦理工作;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進行查控;製作執行法律文書及送達。
十六、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警衛、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責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的管理工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案件;執行強制措施;維護本院機關秩序;組織法警業務技能訓練。
十七、西郊人民法庭 依法審判事實清楚、爭議不大、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