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實現審判職能的一項措施或方式,也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權。
第二,司法建議屬於建議性質,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執行問題。
第三,司法建議並非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在審理案件時,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有提出司法建議的必要就提,沒有必要一案一建議。
司法建議,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以預防糾紛和犯罪的發生為目的,針對案件中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問題,建議他們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進行科學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