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行政區

海南行政區

海南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舊行政區劃(副省級),1984年5月31日成立,統一管轄海口市、瓊山、瓊海、文昌、萬寧、定安、屯昌、澄邁、臨高、儋縣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屬的三亞市、東方、樂東、瓊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縣以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區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政權機關。行政區人民政府設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歸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1950年,海口市升地級市;設新民縣;昌江、感恩二縣合併為昌感縣。
1952年,劃設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1955年改自治州);設東方、瓊中二縣。
1953年,直轄的陵水、崖縣二縣劃歸自治州;新民縣更名屯昌縣。
1957年,設那大縣。
1958年,海口市降格劃入。
1959年,撤銷瓊山、那大、臨高、保亭、陵水、白沙、昌感七縣;撤銷瓊東、萬寧、樂會三縣合併設立瓊海縣;撤銷定安、屯昌二縣,合併設立定昌縣;行政區與自治州合署辦公。
1960年,恢復瓊山、萬寧、保亭三縣。
1961年,恢復定安、屯昌、臨高、白沙、陵水、昌江六縣;撤銷定昌縣;恢復行政區辦公。
1984年,設三亞市
1986年,海口市升地級市;設通什市。
1987年,撤銷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全部行政區直轄;三亞市升地級市。
1988年,撤銷行政區,改設海南省。

終結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掛牌。從此,海南成為我國最年輕的省份和最大的經濟特區,海南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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