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海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由省內各級各類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研究團體。

概況

海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由省內各級各類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研究團體,是在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領導下,組織和推動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營利性民眾組織。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結合海南特區改革開放和國際旅遊島建設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與實踐,為加強和改進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構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經濟結構與更具活力的體制和機制,推動海南經濟特區社會和諧與全面進步服務。
海南政研會共有理事38人,其中常務理事16人,設會長、副會長、顧問及正副秘書長。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多年來,本會把課題研究作為年度首要任務來抓,每年組織申報、撰寫研究課題,努力調動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並重點抓好確立選題、公開申報、評審立項、成果轉化、課題結項五個環節,確保課題研究工作規範有序。同時依托活動載體,著力打造經驗交流、學習培訓、會員互動平台,凝聚會員單位力量,實現了理論研究與宣傳典型、開展活動的有機結合。近年來,共確立各類研究課題80項,多篇課題研究成果為推動海南科學發展和新形勢下國際旅遊島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證和文化條件。

章程

海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海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海南省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海南省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各級各類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研究團體,是在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領導下,組織和推動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營利性民眾組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結合海南特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與實踐,為加強和改進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構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經濟結構與更具活力的體制和機制,推動海南經濟特區社會和諧與全面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方針、原則
(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的思想路線,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海南特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中心任務,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促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和改進,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
(二)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把滿足人民民眾的發展需要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出發點、落腳點和著重點,緊密聯繫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新形勢下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按照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的要求,把研究和揭示思想活動規律與建構精神家園、堅定理想信念有機地結合起來,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們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三)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和諧的研究環境,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互相溝通,平等交流,切磋商榷,在實踐中把握新時期新階段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與規律。
(四)堅持面向基層、民眾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倡導深入基層調研,貼近民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把經濟社會的熱點問題和民眾關注的熱點、敏感問題和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幫助民眾釋疑解惑。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並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
本會現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國興大道海南廣場4號樓3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以課題研究和專題研究為主要形式,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套用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經驗。
(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繼承、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
(四)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和獎勵在省政研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基層政研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配合有關部門推薦全國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先進政研會和政研會優秀工作者。
(五)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參與組織思想政治工作幹部的培訓。
(六)編輯發行思想政治工作類書籍與資料。
(七)組織和參加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各類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二)市、縣、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三)省、市各系統(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四)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常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動,並取得-定成績,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市、縣、區,省有關係統(行業)、中央駐瓊和省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經其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黨組織簽署意見;其他經省有關係統(行業)、省管企業集團(總公司)政研會簽署意見;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同意,由常務理事會討論確認;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本會資料的權利;
(四)優先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研究論文及其他有關資料;
(六)訂閱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為本會開展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審議會費的收支情況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由本會秘書處與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可由1名副會長兼任秘書長),均由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和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情況特殊時,可在常務副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聘請顧問若干人,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和重視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情況特殊時,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當設有常務副會長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上作報告或講話。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業務主管單位等領導部門匯報、請示工作;
(三)協調本會各業務部門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本會機關工作人員的調整、任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決定;
(六)提出本會機關業務部門的設定、調整方案,報領導機關研究決定;
(七)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會員單位資助;
(四) 主管單位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財務管理人員接受常務理事會及其秘書處的管理監督,進行年度會計核算;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中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發起單位會商、審查,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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