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移交)的職責和行政審批事項。
僑務工作職能由區民政局移交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增加和加強的職責:
1.增加組織實施居民醫療救助和貧困大學生救助工作職責;
2.加強促進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責;
3.加強社會救助職責,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海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參與擬訂全區老齡工作的地方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全區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性、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會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擬訂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協調指導老年經濟實體和老年個體經濟發展。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根據國家、自治區和烏海市有關規定,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承擔海南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負責組織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擬定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七)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醫療救助和貧困大學生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區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負責組織全區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各鎮、辦事處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貫徹有關政策、法規、規章;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執行殯葬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城區生活無著人員和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十二)制訂老齡工作規劃,發展有益於老年人的其它各項事業。
(十三)承辦區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