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訴訟程式

海事訴訟程式是一種法律程式。

二、海事訴訟的管轄

(一)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但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1.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9~31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海上運輸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海船租用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4.因海上保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5.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契約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6.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海事訴訟的專屬管轄
以下案件,由法律指明的特定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契約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協定管轄
海事訴訟中承認協定管轄,即允許當事人以協定的形式確定管轄其案件的法院。但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定或仲裁協定的約束。

三、海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一)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採取的強制措施。
海事請求保全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由當事人提出。起訴前的保全請求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訟中的保全請求則應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當事人的請求應當書面提出,並應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並附有關證據。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採取保全措施後,如果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實踐中常見的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有扣押船舶、扣押船載貨物、凍結轉租運費或租金、查封銀行賬號、凍結信用證、查封房地產等,而其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是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載貨物。
(二)海事強制令
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2)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行為;(3)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作出或不作出海事強制令。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強制令,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海事證據保全
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採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2)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3)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4)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四、海事擔保

海事擔保包括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式中所涉及的擔保。另外,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先予執行等程式中涉及的擔保,也可以參照海事擔保的相關規定執行。
海事擔保的方式包括現金擔保、保證、設定質押或抵押。
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交給海事請求人。提交給法院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法院決定;提交給海事請求人的擔保,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提起訴訟,或者雖提起訴訟但被駁回的,法院應當將擔保發還申請人或擔保人,申請人就扣船所依據的海事請求對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法院或申請人應將被申請人的擔保發還被申請人或擔保人。

五、海事訴訟中的送達

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外,可以採用以下特殊方式:
1.向受送達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2.向受送達人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3.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
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事船舶的船長送達。
有義務接受法律文書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經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其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視為送達。

六、海事訴訟審判程式

海事訴訟中,審判程式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別規定
在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時,採用證據保密制度。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都應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並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後1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二)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特別規定
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定委託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託理算機構理算。
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採納。
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起訴訟。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併審理。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後1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三)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行使代位請求權時,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人提起訴訟,保險人可以請求變更當事人。如果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保險人提起或參加訴訟,應當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據,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