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工程學會

浙江省生物工程學會是浙江省生物工程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學術及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本學會的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貫徹“雙百”方針,旨在團結全省生物工程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促進科技與產業的結合,出成果、出效益,推動浙江省生物工程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是聯繫廣大科技人員的紐帶。高水平、富有創造精神的科技隊伍是學會的中堅力量,也是學會的巨大財富。搭建實現自身價值和施展才華的舞台。學會將辦成名符其實的“浙江生物技術工作者之家”。

學會概況

浙江省生物工程學會是浙江省生物工程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學術及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本學會的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貫徹“雙百”方針,旨在團結全省生物工程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促進科技與產業的結合,出成果、出效益,推動浙江省生物工程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是聯繫廣大科技人員的紐帶。高水平、富有創造精神的科技隊伍是學會的中堅力量,也是學會的巨大財富。搭建實現自身價值和施展才華的舞台。學會將辦成名符其實的“浙江生物技術工作者之家”。
學會是架設在學界與業界之間的橋樑,是科研成果向產業輻射、市場需求向科學研究反饋信息的雙向通道。
又是學術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軍、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主要代表。將在這些方面組織專家、學者有計畫地、卓有成效地開展系列活動,積極推動生物技術的學科進步和產業振興。
擁有頗具實力的會員群,他們當中有一大批學識淵博、具有很強研發能力的專家、教授、研究員(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主要領導),以及許多具有豐富生產、經營經驗的生物技術產業的企業家,還有代表學會未來的大批優秀留學生、博士和傑出青年學科帶頭人。從事的工作涉及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生化工程等領域;他們許多科研成果被廣泛套用於醫藥、農業、工業、環境保護等關乎國計民生的各個重要方面;充當政府的“智囊團”,向有關部門建言獻策,為生物技術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

理事會

理事長:張銘浙江大學生命科學院 教授
秘書長:陳智 浙江大學醫學院教授 黨委書記、副院長
常務副秘書長:曹明富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院長 教授
副理事長:鄭康樂 中國水稻研究所 研究員
副理事長:周雪平 浙江大學農學院教授 長江學者
副理事長:陳勇 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校長 研究員
副理事長:鄭裕國 浙江工業大學生物工程學院副院長 教授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浙江省生物工程學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Biology Engineering
英文縮寫:ZJAB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浙江省生物工程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浙江省學術性及社會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是我省發展生物工程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里的宗旨
本團里的活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針,堅持民主辦法原則。團結全省生物工程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為繁榮我省生物工程事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實現我省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上接受中國生物工程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學華家池校區生物技術研究所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參加、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有關生物工程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 開展生物工程普及活動;參與中國生物工程學會開展的有關生物工程的各種活動;
(三) 根據國家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生物工程研究領域的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四) 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和我省經濟建設中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接受諮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五) 積極發現並推薦生物工程研究領域的人才,表彰有突出貢獻的生物工程工作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設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凡與生物工程有關並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為團體會員。
(四)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 具備講師,助理研究院,工程師,農藝員等以上職稱的從事生物工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者。
(3) 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具有相當的理論水平及豐富的實踐經驗者。
(4) 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工作;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優惠獲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人才資源。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出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全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限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至多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協並經社團登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或團體捐贈
(三)政府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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