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一、國語培訓測試中心是全省國語培訓測試的實施機構,接受省教育廳和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行政領導和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負責實施全省國語培訓測試規劃,培訓國語師資和測試員,管理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對全省的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質量檢查,管理測試工作檔案,組織開展培訓測試的科學研究。
市培訓測試中心接受同級語言文字工作常設機構的行政領導和省培訓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負責實施本市國語培訓測試規劃,培訓國語師資,聘任和管理本市的國家級、省級測試員,對全市及區(縣)的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考務管理和質量檢查,管理測試工作檔案,組織開展培訓測試的科學研究。
縣級培訓測試工作站(點)須由市語委辦根據需要和可能審核批准並報省備案。教育強縣(市)的培訓測試工作站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備案;接受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上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的行政領導,由市培訓測試中心進行業務管理,按照市語委辦的統一計畫和部署開展工作。
各級測試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同級編制部門的批准。
全省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由省語委統一程式要求,統一印發試卷,使用統一的教材,統一頒發由國家語委印製的國語等級證書。
二、經省語委批准,浙江大學、寧波大學、浙江師範大學、浙江省廣播電視高等專科學校已成立國語水平測試站,主要面向本校師生的國語培訓與測試,同時承擔省語委交給的其他培訓測試任務。高校測試站接受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省培訓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考務管理和質量檢查。
三、凡申請建立國語培訓測試點(站)的部門和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是:有本部門或本單位培訓測試規劃、計畫;具有較完備的辦學條件和設施;有專職或兼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有10名以上國家級或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員。符合以上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經所在市語委或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語委辦審批或備案。已經省批准成立、尚不完全具備以上條件的要按期完善,並接受省、市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檢查評估。
各培訓測試點(站)按隸屬關係均應接受所在地語委的領導和省、市中心的指導管理。原則上負責培訓測試本單位(系統)人員。有餘力為社會服務須徵得所在地語委同意後報請省語委辦批准。
四、省、市測試中心要加強對測試站(點)的管理與建設,有條件的市可進行網路管理試點。要有一定量的軟體、硬體的配備,以保證測試錄音質量和測試文檔的計算機管理。
五、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測試由測試員依照測試規程執行。測試員應遵守測試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保證測試質量。
測試員分省級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員須取得相應的測試員證書。
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政策和普通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國語的一般對應規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國語水平達到一級。通過省級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後頒發省級測試員證書。
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證書者,須經省語委推薦。應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具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國語教學能力。通過國家級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後頒發國家級測試員證書。
市級以上測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員並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書。
六、在同級語委指導下,省、市兩級測試機構定期考察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並給予獎懲。要建立國語水平測試員業績檔案。內容包括測試員資格認定證明(國語水平測試員證書複印件)、國語水平等級證明,參加測試工作的記錄(測試時間、地點、測試工作量)、參加培訓證明、考核獎懲結論、語言文字科研成果資料及其它相關材料。
各市(高校)中心(站)測試員每年度工作量10月底前報省中心。
七、省語委要對各地測試情況進行年度複測。複測採取省市結合、點面互補、重點考核,表彰先進的方法進行。要求各地根據測試員隊伍的工作特點:組織的鬆散性、測試的時效性、素質的綜合性、成果的概括性,建立“優則上、平則讓、劣則下”的機制。
八、應試人員的試前培訓,本著自願的原則由各培訓測試中心(點、站)負責。要按照國家語委頒發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進行教學,使用省編統一教材及配套朗讀錄音磁帶。每期培訓班的課時要在保證教學質量前提下,採取講課輔導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培訓對象的實際需要掌握在48—60課時之間。小課教學師生比不得超過1:30。
九、測試程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測試小組要由2--3名持證國家級或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員組成。根據教考分離的原則,承擔同期培訓班授課任務的測試員不得測試本班培訓學員。測試試題的讀單音節字詞和讀雙音節詞語部分,由各市測試中心(或高校測試站)匯總各點(站)需求每半年一次性到省中心領取;朗讀題目和說話題目由被測人從《大綱》中隨機抽取。試卷各部分分值為:讀單音節字詞10分;讀雙音節詞語20分;文章朗讀30分;說話40分。國語水平劃分為三級六等,級和等實行量化評分。核定等級相應分值為:一級甲等總分97以上;一級乙等總分92分以上;二級甲等總分87分以上;二級乙等總分80分以上;三級甲等總分70分以上;三級乙等總分60分以上。
十、各中心(點、站)在每一期測試結束後,將《浙江省國語水平測試報名表》(附軟碟)和評定為一級人員(須有一名以上國家級測試員主持測定)的錄音帶經市語委辦審核蓋章後報送省中心。登記表和錄音帶標籤上均須有2--3名測試員的簽字和培訓測試點(站)的公章,且字型規範清晰。省語委辦審核後(其中一級甲等須經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覆核)統一頒發等級證書。
證書驗印原則上要求當年度完成,並適當集中按規定時間進行: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和高校集中在六月、十一月;溫州市、嘉興市、金華市、舟山市集中在七月、十二月;紹興市、衢州市、台州市、麗水市集中在八月、次年一月。送省驗印同時按省定比例和報名數上繳測試款。
十一、國語水平測試對象主要是師範類專業學生、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廣電系統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應該接受測試的人員。其中師範類專業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國語水平要求二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語水平三級甲等以上;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國語水平要求一級以上。具體分類達標要求以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現階段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年齡原則上為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社會各界其他年齡段人士均可自願申請接受國語水平等級測試。
應試人原則上在工作所在地報名參加測試。在高校註冊的港澳台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可隨所在校學生接受測試。
十二、根據國家三部委規定,國語培訓測試工作應合理收費。省、市中心(點、站)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浙價費[2001]74號檔案《關於調整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執行,學生30元/人次,教師及其他人員65元/人次,參加一級考試的人員的收費標準參照浙價費(1998)26號《關於廣電系統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執行,每人次100元。
國語水平培訓班報名、教材、資料、實習材料費等按實收取,以收抵支。
各執收單位應憑省檔案向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按規定進行管理與使用。其中,測試費的30%上繳省培訓測試中心,主要用於廣告宣傳、證書印製、會議、命題制卷、測試員培訓進修、工作人員勞務及日常辦公費用的支出;70%留各市中心並由市定適當比例留縣站(點),主要用於廣告宣傳、測試(工作)人員進修勞務、場租交通及日常辦公費用的支出。
十三、國語水平等級證書全國通用。等級證書遺失,距發證時間兩年內可憑市(高校)測試中心(站)證明向省中心申請補發,補發證書收取工本費。
十四、測試員及工作人員違反測試規定的,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測試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測試員證書作廢等處理;應試人違反測試規定的,取消其測試成績,並視情節限制考試時間;應試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可向執行測試的機構或上一級測試機構提出申訴。
十五、建立健全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報告制度。各中心(點、站)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培訓測試工作計畫,要定期向同級語委和上級中心報告,並於每年年初報省中心。涉及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須妥善保管備查。省將每年一次組織抽樣複測。培訓測試點(站)成立一年未開展工作或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規定,省、市語委將酌情予以幫助指導、通報批評或撤銷處理。
十六、本《規定》自起。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