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強縣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若干規定

浙江省加強縣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級人民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過明確管理許可權、簡化管理程式和依法下放權力等方式,加強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對依法有權管理的事項,應當積極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審批的有關事項,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審批。
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有關事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可以通過法定委託、授權等形式交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辦理,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原則和方式,制訂和公布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具體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的建議方案,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省有關部門並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
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目錄的建議。需要調整的,依照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目錄製定指導意見,明確本系統各級部門的工作內容、要求、許可權、依據和程式。
第六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目錄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依法承擔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賦予管理許可權的事項,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做好銜接工作,避免重複管理,並向社會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依照目錄承擔的行政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規定實施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協調處理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按照屬地管理、減少層級、簡化程式、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強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清理工作,依法及時修改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本省的規章或者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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