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會長: 副會長: 監事長:

簡介

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浙江省僑商會”)是由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浙江投資的企業和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按照海外社團模式,由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及歸僑僑眷投資者自主管理、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社團。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共同籌建,其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浙江省僑商會的宗旨是: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會員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在推動浙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浙江省僑商會於2006年12月6日在杭州成立,國務院僑辦、中國僑聯、省政府領導和300多位海內外嘉賓參加了成立慶典。浙江省僑商會目前有會員800多名(包括團體會員中的所屬會員),分別來自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澳大利亞、巴西、日本等30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不少是成功的企業家和海外著名僑領,也有浙江省愛鄉楷模、浙江省政協常委、委員等。
浙江省政協常委、香港永新企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曹其鏞先生當選首任會長,浙江省政協常委、全國勞動模範、浙江華日集團董事長陳勵君當選首屆監事會監事長。浙江省僑商會從籌備到現在的運作,始終得到國務院僑辦、中國僑聯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領導以及有關部門的熱情關心、支持和幫助。浙江省僑商會將本著"誠信、團結、創新、共贏"的宗旨,遵照胡錦濤總書記關於僑務工作“三個大有作為”的重要講話精神,以服務僑商為己任,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為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為擴大浙江同世界各國友好合作交流、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浙江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內歸僑、僑眷(含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在浙江投資的企業組成的自主管理、自籌經費、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會員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使商會成為廣大僑商聯誼互動、合作發展以及加強與政府溝通的有效平台,在推動浙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部門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展覽、展銷、研討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其他企業、社團、經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為企業適應加入WTO後的形勢和要求,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員素質;
(三)設立網站及服務機構,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商機;為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企業及個人、歸僑僑眷在浙江投資提供有關法規和程式諮詢的服務;
(四)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會員豐富業餘生活服務;
(五)依法為會員協調與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社會有關單位間的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會員企業的聯繫,關心會員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
(七)開展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各種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制。
團體會員:地級市及以下各涉僑企業協會組織。
單位會員:(1)浙江省及各級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的企業;(2)浙江省及各級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歸僑、僑眷(含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的企業;(3)國內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浙江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的企業。
個人會員:在浙江註冊投資的各行業非法人代表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僑眷、港澳眷屬、留學生及其家屬。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需履行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熱心支持、積級參與本會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如實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經地級市僑務辦公室、歸國華僑聯合會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理事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四)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必要審查,提交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經審查合格後,由本會會長或授權代表簽發入會確認書;
(六)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分享本會其他會員單位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六)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七)隨時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最新新聞及經濟活動信息;
(八)有退會的自由;
(九)享有本會會員應該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退會時需即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依據程式終止其會員資格後,不再退還此前所交各項費用。
(一)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不再退還前期所交的一切費用,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三)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代表,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七)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改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籌委會推舉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20—24名(含常務副會長5至7名),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擁護中國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省僑辦、省僑聯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以及安排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名顧問,作為本會決策的諮詢智囊團。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六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貫徹本會章程以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四)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或者對有關人員提起訴訟;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會會長或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專門委員會應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並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本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收取實行義務性會費和贊助性會費。義務性會費按年費制收取,單位會員每年2000元;個人會員每年1000元。擔任理事單位免交會費。團體會員會費繳納辦法經協商確定。贊助性會費以個人在本會中的職務按屆一次性收取。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資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監事會的主持下,進行法人離任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勞動用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有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6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名單

名譽會長
鍾 山 浙江省副省長
徐冠巨 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曹光彪 香港永新企業有限公司、港龍航空公司董事長
李達三 香港聲寶樂聲有限公司董事長
賀一誠 澳門廠商聯合會理事長、賀田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孫西 香港香江國際集團公司董事長
林訓明 巴西PETROPAR集團董事長
周亦卿 香港其士集團主席
陸增鏞 香港亞非紡織集團董事長
陳迪光 西班牙馬德里“道”、長城飯店集團董事長
顧問
任志興 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任
周惠蘭 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主席
錢巨炎 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
徐志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傅杜爾 浙江省外經貿廳副廳長
陳重天 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
黃 勇 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吳強軍 浙江省司法廳副廳長
賈寶林 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
張延華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李 為 浙江省人事廳副廳長
羅衛紅 浙江省科技廳副廳長
李仁國 浙江省外宣辦副主任
曾小平 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行長
張志南 杭州海關關長
徐寶根 浙江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局長
陳以正 浙江省工商企業聯合會副會長
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會長:
曹其鏞 香港永新企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郭勝華 法國亞美傑國際投資集團董事長
葉泰海 香港明記製造廠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 東 杭州綠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姜際春 中僑實業發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 俠 浙江正達集團董事長
副會長:
范鴻齡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詹耀良 台州耀達國際酒店董事長
陳乃科 浙江廣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呂文廣 寧波中盟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
余文龍 溫州市溫州廣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栽
劉光華 浙江喬利浦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榮 浙江正達集團常務副董事長
邵福貴 東陽華僑製衣公司總經理
應永軍 寧波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長洪 康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鎮鑫 溫州勤奮文化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王漢 杭州歐樂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 平 伊比利亞電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余長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副主任
吳 晶 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副主席
汪林冰 湖州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關水 浙江輕紡城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海波 浙江嘉爾達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長:
陳勵君 浙江華日集團董事長、總經理
副監事長:
方 傑 奧普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 羽 杭州天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秘書長:
姜敏達 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經科處處長
副秘書長:
唐春榮 原浙江省華僑服務中心主任
陸雅儀 香港亞非集團董事總經理
朱建德 富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長松 溫州華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孝雙 浙江省僑聯聯絡部副部長
尹曉煒 杭州天名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國華 浙江努奧羅散熱器有限公司董事長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關水 浙江輕紡城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尹曉煒 杭州天名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
葉泰海 香港明記製造廠有限公司董事長
呂文廣 寧波中盟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建德 富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光華 浙江喬利浦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汪林冰 湖州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余文龍 溫州市溫州廣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栽
余長年 浙江省僑辦副主任
吳 晶 浙江省僑聯副主席
應永軍 寧波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陸雅儀 香港亞非集團董事總經理
陳 俠 浙江正達集團董事長
陳乃科 浙江廣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榮 浙江正達集團常務副董事長
陳國華 浙江努奧羅散熱器有限公司董事長
邵福貴 東陽華僑製衣公司總經理
范鴻齡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林 東 杭州綠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林孝雙 浙江省僑聯聯絡部副部長
姜際春 中僑實業發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敏達 浙江省僑辦處長
周王漢 杭州歐樂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海波 浙江嘉爾達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 平 伊比利亞電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勝華 法國亞美傑國際投資集團董事長
唐春榮 原浙江省華僑服務中心主任
黃鎮鑫 溫州勤奮文化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曹其鏞 香港永新企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詹耀良 台州耀達國際酒店董事長
蔡長洪 康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長松 溫州華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
二、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關水 浙江輕紡城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瑞忠 杭州特種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尤明聰 浙江通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尹曉煒 杭州天名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
葉泰海 香港明記製造廠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富倫 浙江新富順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長
呂文廣 寧波中盟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漢斌 青田甌特丹廊橋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建德 富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齊正良 浙江蘭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國良 諸暨悅發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素月 青田香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光華 浙江喬利浦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永利 浙江青田飛鶴度假山莊總經理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汪林冰 湖州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余文龍 溫州市溫州廣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栽
余長年 浙江省僑辦副主任
吳 晶 浙江省僑聯副主席
何樹鑫 浙江柯橋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應永軍 寧波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汪林冰 湖州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曉鶯 杭州國泰教育集團董事長
陸雅儀 香港亞非集團董事總經理
陳 俠 浙江正達集團董事長
陳 健 台州信溢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乃科 浙江廣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竹良 衢州中舜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榮 浙江正達集團常務副董事長
陳洪蓮 浦江恆捷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國華 浙江努奧羅散熱器有限公司董事長
邵福貴 東陽華僑製衣公司總經理
范鴻齡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林 東 杭州綠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林孝雙 浙江省僑聯聯絡部副部長
林建心 青田勝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祖國 浙江環宇閥門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順發 浙江三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王漢 杭州歐樂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國軒 紹興小軒窗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海波 浙江嘉爾達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健民 浙江天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際春 中僑實業發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敏達 浙江省僑辦處長
高 平 伊比利亞電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勝華 法國亞美傑國際投資集團董事長
唐春榮 原浙江省華僑服務中心主任
黃 勇 杭州杭州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鎮鑫 溫州勤奮文化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曹其鏞 香港永新企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章可軍 浙江臨海華僑大酒店董事長
章宏亮 浙江三門縣巨力電機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
閻 寒 浙江萬谷紡織研究所董事長
詹耀良 台州耀達國際酒店董事長
藍章銘 浙江石練菊米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長洪 康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長松 溫州華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
魏 彪 浙江麗水夢翔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方 傑 奧普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建華 青田英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賽香 玉環龍生水產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祖華 東陽卓爾製衣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森榮 義烏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勵君 浙江華日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胡福林 浙江信泰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偉中 中林南星(湖州)合板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 羽 杭州天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會標說明

標誌釋義:
“溝通世界、促進浙江及全球經濟發展”,將象徵浙江的:“z”形體與地球巧妙結合起來,表達了浙江省僑商會團結海外華僑華人,促進浙江和世界的交流。
標誌主形體象徵商業的“銅錢”與演繹成“紐帶”的“z”形體巧妙結合,二者融會貫通,鮮明表達浙江省僑商會的內函與浙商風采。
標誌中的“z”形體也可理解為騰躍的“中國龍”,深刻表達了海外華僑華人回報祖國、回報家鄉的美好願望,同時,也彰顯出中華兒女團結一致、奮發向上的鬥志與魄力!從另一側面也體現出浙江經濟在全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時,“z”形體宛如奔騰的錢江潮,寓意了浙江兒女滿懷激情、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
標誌傳遞出強有力的凝聚感,寓意遍布全球的浙江僑商緊密團結、相互交流、攜手共進,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標誌充滿前進動力,象徵浙江省僑商會在推動浙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中發揮積極作用。
標誌嚴謹、大氣,寓有時代感、國際特色。
顏色寓意:
藍色:交流、發展、理智與希望
黃色:團結、力量、華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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