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研究會

浙商研究會

浙商研究會(全稱為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是經浙江省民政廳註冊,在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學術研究社會團體。自2004年10月份正式成立以來,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在浙江省社科聯的關懷與指導下,以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健康發展為己任,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開展浙商研究工作,並將自身明確定位為:“浙商思想庫”,以期承擔起浙商文化的挖掘與整理;浙商精神的總結與提煉;浙商發展的參謀與風向標等社會責任。圍繞這個目標,在2005年3月就與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推出中國第一個本土財經圖書品牌—“浙老虎“浙商書系。

研究會簡介

研究會還組織了豐富多彩的論壇、沙龍活動。從“新挑戰、新希望——2005暢想”沙龍到“浙商的十字路口”;從“浙商系統風險控制”到“浙商轉型人文大講堂”,從“浙商、台商對話”到“浙商、蘇商對話”活動,從“優秀到卓越”到“2005國際長興財經論壇”等論壇、沙龍活動激發了浙商一次次的思想大討論。研究會成立一年,就組織了18個場次這樣的活動。
有感於中國改革開放的春風不僅僅是讓浙商續寫了寧波幫、龍游幫的歷史輝煌;還讓蘇商、粵商、閩商、京商、滬商、魯商、豫商、冀商、徽商、晉商等各大商幫悄然興起,商幫文化因中國的市場經濟潮而復興,並續寫新的篇章。為此,浙江省浙商研究會聯袂蘇商論壇高層論壇組委會、亞太總裁協會發起召開“首屆中國商幫峰會”;並與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共同主辦、承辦此次有眾多合作單位參與的峰會。

組織形式

1.浙商研究會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2.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3.常務理事會下設分支機構及實體

研究會活動內容

1.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形式有沙龍、論壇等
2.承擔浙商課題研究
3.承擔浙商培訓與再教育工作
4.編輯出版有關浙商研究書籍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建議和呼聲,架設企業家與政府、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橋樑
6.為浙商發展提供包括商務考察、投融資牽線、項目合作等中介及信息服務。

加入條件

會員——凡同意浙商研究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企業高管人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各界人士。
單位會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副會長——由知名的浙商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士組成,依《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顧問——由關注浙江經濟及浙商現象,並熱心於浙商研究的省內外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組成,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產生。
(之二)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具有雄厚的實力和廣泛的民眾基礎。
中國經濟學界著名的專家、學者陳東琪、張漢亞、巴曙松、鍾偉、陳乃醒、保育鈞、金惟純、王志綱為浙商研究會學術顧問。
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龍安定、著名美籍華人陳香梅女士、浙商銀行董事長蔡惠明、著名企業家馮根生、汪力成、胡成中、南存輝、樓忠福為浙商研究會名譽會長。
浙江工商大學校長、浙江省社科聯主席、東方學創始人胡祖光為浙商研究會會長。
浙商研究會已經擁有會員277人,其中有姚先國、谷迎春、何榮飛呂福新王曙光顏春友曹大立、吳曉波(浙大EMBN培訓中心主任)、吳曉波(財經作家)、胡小平、楊軼清、胡宏偉、徐天琪張一清、田清、周向東、徐王嬰等一大批著名學者和專家;有章鵬飛、王水福、鄭秀康、陳金義鄭元豹金良順、邵欽祥、李建華吳忠泉胡海燕、錢沈剛、夏建統、戚金興、朱國錠、蘇顯澤、廖國雲、高繼盛、陳永興、李成新、董勇、戴天榮、翁南道等200餘名浙商。
古有晉商、徽商,今有浙商崛起。改革開放以來新崛起的一支商旅,國內最大的經營群體,中國民營經濟的翹楚——浙商,日益成為中國民營經濟一部活的教科書。並成為浙江精神的人格化體現。浙江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浙商的研究,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應運而生。
(之三)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章程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知識界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以及社會各界自願結成的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研究、服務與引導浙江經濟特別是浙江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一支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順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多角度研究“浙商”群體,總結經驗,提升素質,服務於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杭州市朝暉路179號嘉匯大廈A座6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積極開展有關浙商研究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接受有關方面委託承擔相關課題研究。
(三) 編輯出版有關浙江商人、浙商研究的書籍。
(四)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的培訓和諮詢等工作。
(五)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會、技術、人才對接會等會展活動。
(六)組織海內外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發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企業高管人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各界人士。
團體會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浙江省企、事業單位(海外人士在浙投資創業一年以上的也可入會)。
第九條 入會辦法: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本人有入會意願者,由秘書處或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有入會意願,經秘書處或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並發給團體會員證(首批會員名單由籌委會推薦、並經本單位確認產生)。
第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業務的開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接到通知連續五次不參加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是當然的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以上領導
(四)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常設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理事通過醞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首屆常務理事以上領導由會員大會直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九)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一)獎勵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執行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日常職權。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之(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執行會長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到會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關心學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等連續任期超過三屆,須經常務理事會1/2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會長採用輪值制,並行使下列職權,對會長負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執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召集與出席執行會長辦公會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 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曾任研究會會長或對研究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和聘請擔任當屆研究會的名譽職務。為使學科的發展能夠得到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學術顧問、名譽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學會智慧財產權的回報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是依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訂的。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於2004年10月19日首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開始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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