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林(1935~1993),廣東東莞人。1951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任某部情報處處長。在部隊期間立過功,受過獎。1982年5月由部隊轉業到惠陽地區,任惠陽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副處長。剛到地方時,曾表示“要保持晚節”。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的變化,洪永林便逐漸蛻變、墮落。自從任公安處副處長後,原在部隊艱苦樸素的思想慢慢淡化,個人私慾逐漸膨脹。1983年,有一次他穿“解放鞋”去東莞檢查工作,被人譏笑為“老土”,次日他就把“解放鞋”扔掉,換上鋥亮的新式皮鞋。起初,基層單位招待用餐,每餐五六個菜,他覺得太客氣。後來餐餐有大魚大肉招待,卻習以為常,臨走時還要帶上土特產。有一天傍晚,東莞縣一個幹部將港幣500元塞到他手上,對他說:“我有一個親戚想去香港,麻煩你批一下……明天給我個信兒。”洪永林為此事整整考慮了一個晚上又一個上午,最後還是在赴港通行證上籤了字。從此,開始意識到“權力也是一種貨幣”,是最有效的“硬通貨”,隨時都可以兌換成各種貨幣。在初次嘗到受賄的甜頭後,漸漸從半推半就發展到蓄意索取,讓手中的權去換取更多的錢,因而一發不可收拾。至1991年4月,共批准56人單程赴港和20多人雙程往還港、澳,從中受賄人民幣22.6萬多元(含價值19.7萬元的高級鑽石金表等),港幣29.7萬多元。
1988年1月惠陽地區建制撤銷後,洪永林任惠州市公安局局長,手中的權力更大了,私慾和權力欲也隨之急劇膨脹。他說:“現在不是穿‘解放鞋’的時候了!”“自己為別人批車或批出港,他們賺了錢,我要一點,也不過分”。懊悔以前的日子都白過了,現在要儘量補回來。現在手中有權,正是撈錢的大好時機,此時不撈,更待何時?所以要利用手中的權去大撈一把。洪永林明知一些不法分子要求批准入戶的汽車都是走私車,明知不法分子所持的公安、工商罰沒裁決書都是偽造件,但為了謀取私利,往往有求必應。1988年6月至1991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批給私人和一些單位的走私汽車入戶多達960輛,其中親筆簽批383輛,用口頭或電話交辦的577輛,從中收受人民幣14.4萬多元(含物價折款),港幣69.5萬元。僅為不法分子陳某、李某、楊某等3人批准入戶的走私汽車就達580多輛。分別收受陳某的賄賂港幣20多萬元,價值2.2萬餘元的女裝“勞力士”手錶兩塊及“路易十三”名酒1瓶;李某的賄賂人民幣2.5萬元,港幣37萬元等;楊某的賄賂人民幣5.9萬元,港幣10萬元,價值3萬元的“萬事得”舊轎車1輛,以及名牌女式機車、勞力士手錶、帝舵手錶、彩色攝影機、“路易十三”名酒、都彭打火機等。經查證,1983年5月至1991年4月,在任惠陽地區行署公安處副處長和惠州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掌管汽車入戶和公民出境的審批權,收受賄賂總計港幣91.4萬,人民幣34.89萬元(含物品折款)。辦案人員繳獲洪永林的財物,計有港幣243萬餘元,人民幣127萬餘元(含物品折款),以及少量美金、英鎊、新加坡幣、加拿大幣。對這些錢物,洪永林都不能說明其合法收入來源。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廣東省公安系統發生的一起最大的受賄案。
1993年9月8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對洪永林進行公開審判,認定洪永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9月11日被依法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其犯罪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和財產,上繳國庫。洪永林被一審判處死刑後,曾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要求從輕處罰。省高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後,駁回其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呈報最高法院審核。10月29日,該院召開宣判大會,依法判處洪永林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