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擬

洪擬

洪擬 [1071—1145](先本姓弘,避南唐諱,改洪)字成季,一字逸叟,鎮江丹陽人。擬著有淨智先生集及注杜甫詩二十卷,《宋史本傳》傳於世。

人物簡介

生卒年均不詳,約自宋仁宗嘉祐五年,至高宗紹興十年間在世,年七十五歲。登進士甲科。崇寧中,(公元一一〇四年)為國子博士。累遷給事中吏部尚書。言者以擬未歷州縣,以龍圖閣待制,知溫州。尋以平賊功,仍召為禮部侍郎紹興三年,(公元一一三三年)因言事罷為徽猷閣直學士。後起知溫州,提舉亳州明道宮。擬在官不附權要,屢進讜言。卒,諡文憲 。

《宋史·洪擬傳》

洪擬,字成季,一字逸叟,鎮江丹陽人。本弘姓,其先有名璆者,嘗為中書令,避南唐諱,改今姓。後復避宣祖廟諱。遂因之。

擬登進士甲科。崇寧中為國子博士,出提舉利州路學事,尋改福建路。坐譴,通判鄆州,復提舉京西北路學事,歷湖南、河北東路。宣和中,為監察御史,遷殿中,進侍御史。時王黼、蔡京更用事,擬中立無所附會。殿中侍御史許景衡罷,擬亦坐送吏部,知桂陽軍,改海州。時山東盜起,屢攻城,擬率兵民堅守。

建炎間,居母憂,以秘書少監召,不起。終喪,為起居郎、中書舍人,言:“兵興累年,饋餉悉出於民,無屋而責屋稅,無丁而責丁稅,不時之須,無名之斂,殆無虛日,所以去而為盜。今關中之盜不可急,宜求所以弭之,江西之盜不可緩,宜求所以滅之。夫豐財者政事之本,而節用者又豐財之本也。”高宗如越,執政議移蹕饒、信間,擬上疏力爭,謂“舍四通五達而趨偏方下邑,不足以示形勢、固守御。”

遷給事中、吏部尚書,言者以擬未嘗歷州縣,以龍圖閣待制知溫州。宣撫使孟庾總師討閩寇,過郡,擬趣使赴援。庾怒,命擬犒師。擬借封椿錢用之,已乃自劾。賊平,加秩一等,召為禮部尚書,遷吏部。

渡江後,法無見籍,吏隨事立文,號為“省記”,出入自如。至是修《七司敕令》,命擬總之,以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成書,上之。

金人再攻淮,詔日輪侍從赴都堂,給札問以攻守之策。擬言:“國勢強則戰,將士勇則戰,財用足則戰,我為主、彼為客則戰。陛下移蹕東南,前年幸會稽,今年幸臨安,興王之居,未有定議非如高祖在關中、光武在河內也。以國勢論之,可言守,未可言戰。”擬謂時相姑議戰以示武,實不能戰也。

紹興三年,以天旱地震詔群臣言事,擬奏曰:“法行公,則人樂而氣和;行之偏,則人怨而氣乖。試以小事論之:比者監司、守臣獻羨餘則黜之,宣撫司獻則受之,是行法止及疏遠也。有自庶僚為侍從者,臥家視職,未嘗入謝,遂得美職而去,若鼓院官移疾廢朝謁,則斥罷之,是行法止及冗賤也。榷酤立法甚嚴,犯者籍家財充賞,大官勢臣連營列障,公行酤賣則不敢問,是行法止及孤弱也。小事如此,推而極之,則怨多而和氣傷矣。”尋以言者罷為徽猷閣直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始,擬兄子駕部郎官興祖與擬上封事侵在位者,故父子俱罷。起知溫州,提舉亳州明道宮。卒,年七十五,諡文憲。

初,擬自海州還居鎮江。趙萬叛兵逼郡,守臣趙子崧戰敗,遁去。擬挾母出避,遇賊至,欲兵之,擬曰:“死無所避,願勿驚老母。”賊舍之。他賊又至,臨以刃,擬指其母曰:“此吾母也,幸勿怖之。”賊又捨去。有《淨智先生集》及《注杜甫詩》二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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