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性奴案

洛陽性奴案

洛陽性奴案是2011年9月經河南洛陽警方破獲的案件之一,犯罪嫌疑人李浩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裡,在一處地下室開挖地窖並將6名歌廳女子誘騙至此囚禁為性奴,其中兩名女子在被奴役期間被害並埋在地下室中,案發後警方將李浩抓獲,被囚的四名女子也因涉嫌另兩名女子被害案被警方刑拘。

基本信息

簡介

洛陽性奴案洛陽性奴案

2011年9月3日,河南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犯罪嫌疑人採取殘忍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婦女賣淫,並致2人被害的重大刑事案件。

經公安機關偵查,河南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一中隊職工李浩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特偵組在河南南陽市將其抓捕歸案。

主犯

洛陽性奴案主犯李浩洛陽性奴案主犯李浩
犯罪嫌疑人李浩,男,出生於1977年,河南南陽新野縣人。李浩2006年5月消防兵退伍,同年11月被安置到河南省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主要從事內勤工作。李浩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裡,分別從洛陽市不同的夜總會KTV誘騙了6名女子到洛陽市西工區凱鏇路附近的小區。將這些女子綁架,並帶到事先挖好的地窖中,長期囚禁,並進行性侵害。

李浩2009年從網際網路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事先在某小區自行購買的地下室內挖地洞,先後將6名女青年騙至地下室關進洞內,強迫女青年進行網路色情表演和進行性侵害,並組織女青年外出賣淫牟取錢財。期間,6名女青年被囚禁最長近21個月、最短2個月。其中,2名女青年因不聽李浩的話,分別被殺害和折磨致死,並埋屍洞內。

案件經過

案件揭發

女子被囚地窖示意圖女子被囚地窖示意圖

2011年9月3日凌晨,洛陽市公安局接到一民眾報警稱其親戚馬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此後警方找到馬某。馬某稱其此前被一男子騙至一地下室內關押,於當日凌晨脫逃並報警。據馬某陳述,警方於當日上午救出另外3名受害女子。

作案目的

犯罪嫌疑人李浩兩年前從網際網路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事先在西工某小區自行購買的地下室內挖地洞,先後將6名女青年騙至地下室關進洞內,強迫女青年進行網路色情表演。其間,李浩多次對女青年實施強姦並組織女青年外出賣淫,為其牟取錢財。

案發地點

李浩挖地窖囚禁受害女子的地下室是他2008年以妻子的名義購買,面積不足20平方米,他的家並不在這個小區。李浩晚間開挖地道和地窖,清晨用尼龍袋裝土放在機車上運走,由於挖地窖要很晚回家甚至不能回家,他向妻子撒謊說另找了一份工作,晚上住單位,他的妻子對此毫不知情。

李浩用於作案的場所表面看是一間隱藏於居民樓中的地下室,被囚禁的女孩子身邊還配備了電腦,但不能上網,供她們打遊戲、看影碟。涉案小區位於原凱鏇東路派出所附近,地下室十分隱蔽,僅有的一扇窗戶已經被封閉,從外面根本無法窺探內中詳情。涉事小區的住戶們,均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大案子。

地窖隱藏在地下6米深處,先通過一個3.4米深、有梯子的豎井,再通過一個4.7米長的橫井才可進入地窖,豎井、橫井直徑約為50厘米,其間,要經過裝著鎖具的6道鐵門才能進入地窖。地窖不足4平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隔成兩層,上面是床,下面有液化氣罐、煤氣灶、熱水壺等,電從外部接入,最多的時候,李浩在這裡囚禁了5名女子,吃喝拉撒的東西,由李浩負責運進來或者清理出去。

囚禁賣淫女

李浩2009年8月份開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騙來第一個女孩子,並強迫被騙來的女孩子參與挖地窖,最後一個女孩於破案前2個月被騙來。6名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浩從洛陽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髮店、按摩店等場所誘騙、囚禁到地窖內的。

李浩在將6名女子誘騙、囚禁之後,強行與這些女子發生性關係,且平時對這些女孩進行調教,女孩子們不僅毫無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

2010年的一個晚上,其中一名女子與另一被囚女孩因爭風吃醋發生打鬥。李浩協助後者將前者打死之後,將屍體就地掩埋。在此之前,為了殺一儆百,李浩將一名不聽話的女子芳芳打死後,也掩埋在女孩們居住的“房間”角落裡。

為了防範被囚禁的女孩兒在裸聊時趁機求救,每次裸聊的時候,李浩都親自控制,裸聊完之後就關閉電腦、拔掉電源。裸聊的價格是半個小時50元,一個小時100元,通過支付寶結算。

警方處理

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暫安置調查後,均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事拘留,因與發生在地窖中的兩起命案有關,該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洛陽警方已經通過內部程式,向公安部做了報告。

案件風波

李浩自己挖掘的地窖李浩自己挖掘的地窖

2011年9月22日上午,率先報導此案的記者紀許光在微博上稱,兩名自稱洛陽市委的男子找到他,追查性奴案的信息來源,並質問其“侵犯國家機密”。洛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陽”在2011年9月22日晚上9時51分發布微博,希望能夠聯繫紀許光,洛陽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向紀許光表示,如果其人身或財物在洛陽受到侵害,請撥打報警電話,洛陽警方將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和幫助。

案件審判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浩故意殺人、強姦、組織賣淫、非法拘禁,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李浩被判處死刑,其他從犯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為控制婦女進行淫穢視頻表演賺錢,在其購買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後將6名婦女騙來囚禁於地洞內。其間,李浩多次強行與6人發生性關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李浩的脅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參與殺害兩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參與殺害一名被害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因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脅的情況下被脅迫參加犯罪,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緩刑。被告人李媛犯窩藏罪,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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