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性奴案

河南洛陽性奴案

2011年9月,河南洛陽警方偵破了一件離奇大案,一男子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後囚禁6名坐檯女當性奴,期間兩名女子被殺害。此案件引發社會極大震動,經過洛陽警方的緊張部署,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李浩抓獲。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暫安置調查後,全部被刑事拘留。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案犯簡介

李浩,男。是洛陽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現年34歲(2011年),南陽市新野縣人。跟妻子育有一子。先前從消防部隊轉業安置在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直到警方抓捕當日,周圍鄰居都不知道地下室還有性奴大案,他們都以為警方在挖什麼贓物。據周圍鄰居介紹,平時李浩跟他妻子看起來感情很好,沒什麼異常。李浩的同事稱,他平時都按時上下班,看不出像壞人,不過很少參加同事聚會應酬。

案發過程

洛陽性奴事件洛陽性奴事件
據警方介紹,李浩挖地窖囚禁受害女子的地下室是他2008年以妻子的名義購買,他的家並不在這個小區。李浩晚間開挖地道和地窖,清晨用尼龍袋裝在機車上運走,由於挖地窖要很晚回家甚至不能回家,他向妻子撒謊說另找了一份工作,晚上住單位,他的妻子對此毫不知情。
地窖位於洛陽市凱鏇東路的景福苑小區里。據警方計算,地窖隱藏在地下6米深處。洛陽市公安局副局長李紅江介紹:“垂直下去,它上面有梯子,他在豎井壁上裝了梯子,完了以後又打橫井”。
據警方計算,地窖隱藏在地下6米深處,先通過一個3.4米深、有梯子的豎井,再通過一個4.7米長的橫井才可進入地窖,豎井、橫井直徑約為50厘米。其間,要經過裝著鎖具的6道鐵門才能進入地窖。如此之深,還有多達六七道的鐵門,被囚禁的女孩兒即使大聲呼叫,外面的人也根本不可能聽到。有一根白色的管子和下面的綠皮管,它一直通到地窖內,用來保證地窖內有足夠的氧氣,但即使這樣裡面依然陰暗潮濕,空氣十分污濁。
地窖不足20平方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隔成兩層,上面是床,下面有液化氣罐、煤氣灶、熱水壺等,電從外部接入,最多的時候,李浩在這裡囚禁了5名女子,吃喝拉撒的東西,由李浩負責運進來或者清理出去。
6名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浩從洛陽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髮店、按摩店等場所誘騙,囚禁到地窖內的。李浩2009年8月份開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騙來第一個女孩子,並強迫被騙來的女孩子參與挖地窖,最後一個女孩於破案前2個月被騙來。
6名女孩中的2名由於反抗,被李浩於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殺害後,埋在地窖內,警方已查明其中一名遇害女孩來自四川。
洛陽刑警鄭勝利說,23歲的女子小晴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剛剛從“大哥”為她構建的一個地窖中逃離。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裡,她和另外5名姐妹被誘騙綁架後,淪為“大哥”的性奴。“其間,‘大哥’還殺了兩個人。”小晴的話很快引起洛陽警方重視。隨後,警方解救了小美、丹丹、可可等女子,又陸續挖出兩具屍體。
案發僅48小時後,洛陽警方成功將試圖外逃的李浩抓獲。李浩現年34歲,幾年前從消防部隊轉業分配安置在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當地警員介紹說。李浩用於作案的場所表面看是一間隱藏於居民樓中的地下室。由於面積不足20平方米,在長達1年多的時間裡,李浩在地下4米處挖了地窖。地窖共分為4個部分,首先是一個直徑大約為60厘米的洞口。在下到洞口之後,向左即是一條僅夠一人爬行穿過的隧道,爬過隧道之後,裡面是兩間小房子。讓民警驚訝的是,被囚禁的女孩子身邊還配備了電腦,但沒上網,供她們打遊戲,看影碟。警方偵查後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浩在將6名女子誘騙、囚禁之後,強行與這些女子發生性關係,且平時對這些女孩“調教有方”,女孩子們不僅毫無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
大約2010年的一個晚上,其中一名女子與另一被囚女孩因爭風吃醋發生打鬥。李浩協助後者將前者打死之後,將屍體就地掩埋。在此之前,為了“殺一儆百”,李浩將一名“不聽話”的女子芳芳打死後,也掩埋在女孩們居住的“房間”角落裡。

案件進展

案件調查

洛陽市公安局對外通報了李浩一案的案情進展,李浩囚禁6名女子的動機查明:利用女子從事色情表演賺錢,並組織被囚女子外出賣淫牟利。根據警方通報,經公安機關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浩兩年前從網際網路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事先在西工區某小區自行購買的地下室內挖地洞,先後將6名女青年騙至地下室關進洞內,強迫女青年進行網路色情表演。
其間,李浩多次對女青年實施強姦並組織女青年外出賣淫,為其牟取錢財。其中兩名女青年由於不聽李浩的話,分別被殺害和折磨致死,並埋屍洞內。警方介紹,李浩交代的作案動機是通過視頻裸聊賺錢。
在地窖內,警方發現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地窖內既沒有無線網路信號,也沒有網線,這台電腦供被囚禁的女孩看電影、聽音樂用。
警方介紹,真正用來裸聊的電腦在李浩購買的地下室內,為了防範被囚禁的女孩兒在裸聊時趁機求救,每次裸聊的時候,李浩都親自控制,裸聊完之後就關閉電腦、拔掉電源。裸聊的價格是半個小時50元,一個小時100元,通過支付寶結算。[6]

微博鬧劇

洛陽性奴事件李浩洛陽性奴事件李浩
2011年9月22日,這一新聞一經曝光引發轟動,采寫該新聞的記者紀許光在微博中爆料稱遭遇官員質問。紀許光寫道:“河南洛陽:入住的酒店內遭質問‘洛陽性奴’的稿子誰跟我報的料。說我侵犯‘國家機密’!技監局執法幹部李浩2年時間地窖內囚禁、性侵坐檯女,並殺害2人。一個典型的關係到民眾知情權的刑案。算哪門子‘國家機密’?看架勢,稍後恐被帶走。請圍觀、解救。”微博中附上了一張有些模糊的照片,照片中兩名男子坐在沙發上像在等人。此微博一出,讓這條原本就備受關注的新聞開始轉向,而這一次聚焦的是寫這條新聞記者的安全問題。網友們不解,這樣的一條新聞為何會上升成為“國家機密”?網友“十年砍柴”寫道:“當地政府如此緊張,讓我不厚道地懷疑有案中案。”更多的網友認為:“這種事都成國家機密,那國家機密太多了。”還有一位網友說:“洛陽市大怒,正嚴查誰是內鬼。
據傳,此案告破時,當地統一封口,禁止媒體得知和報導。因案件主角是一公務員,當地認為有損當地形象。”網友“護花狼”說:“國家機密是誰定的?怎么館陶縣縣長的簡歷是國家機密,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是國家機密,什麼都成了機密,都藏著掖著是要乾什麼?我看這一次根本不是機密,是政績。”
此微博也引起了眾多新聞從業者的關注,在譴責“侵犯國家機密”這一說法的同時,有的開始關心紀許光:“已經六個小時沒有更新了,博主還好嗎?”網友“洛神飛雪”說:“問題是,他們怎么知道你住在那裡?怎么找到你的?國家機密就扯淡吧,一個刑事案件,至於嗎?”

犯罪手段

設7道鐵門防“妹妹”外逃
老刑警鄭勝利轉述曾下到李浩所挖地窖中的民警的話時稱,李浩的“性奴房”設施的齊全程度超過辦案人員想像。除4處設計合理的洞口、橫向隧道和兩個小房間外,“性奴房”還專門設定了通風系統。
“在地窖中,還發現了用於做飯的許多工具。面積雖不足20平方米,但生活所需的用具幾乎一應俱全。”鄭說,在通往“性奴房”的橫向地道中,在囚禁女孩們之初,李浩曾每隔兩天送飯一次,但後來嫌“太麻煩”,乾脆為女孩們購置了做飯的工具。但送菜、飯的時間也是不定時的。李浩共設定了7道鐵門。
一名自稱曾目睹民警行動的居民稱,至今他都沒搞清楚在自己居住了多年的這個小區地下室里究竟發生了什麼大案。
民警在對被解救女孩詢問時發現,她們對被囚禁期間的描述反映出,李浩對女子“照顧有加”。直至見到民警之前,這些女子甚至“忘記了恨”。最讓民警們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調查過程試圖袒護李浩。“據我分析,李浩善於與人溝通。他對女孩們的洗腦是很成功的。”有著十多年刑偵經驗的鄭勝利說,其次是,這些被解救者很可能被迫或自願參與了對另外兩個被囚女子的殺害。李浩藉此控制她們的心智。
“看過案卷的人都睡不著覺。我辦案十多年來,從沒遇到這么殘忍的事情。”鄭說,經查,被囚女子和李浩在地窖中的生活幾乎完全“喪失人性”。

案件審判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浩故意殺人、強姦、組織賣淫、非法拘禁,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李浩被判處死刑,其他從犯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李浩的脅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參與殺害兩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參與殺害一名被害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因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脅的情況下被脅迫參加犯罪,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緩刑。被告人李媛犯窩藏罪,判處緩刑。
2014年1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公安局長致歉已有4人停職
洛陽市公安局召開會議,通報案件並向當地民眾致歉,承諾將加強社區治安管理,防止此類案件再次發生。洛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郭叢斌說,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浩從2009年10月份開始採取非常殘忍的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迫婦女賣淫,並致兩人死亡。這起案件的發生,對全市人民民眾期盼平安和諧的願望造成了很大傷害。郭叢斌表示:“向全市人民表示深深的歉意,如果我們的基層基礎工作比較紮實的話,如果我們各級公安幹警責任心很強,特別是社區幹警如果能夠作風深入、細緻,像這些問題都會露出蛛絲馬跡,都應該及早及時發現。所以我對此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因此今天藉助媒體向全市人民公開道歉”。
洛陽市公安局決定對西工分局副局長兼社區警務大隊大隊長翟繼軍、車站分局案件偵辦大隊教導員崔偉、車站分局副局長兼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翟敬普、車站分局副局長兼社區警務大隊大隊長李攔洪予以停止執行職務的處分。
警方承認與媒體溝通不夠
郭叢斌表示,公安機關是相對特殊的行業,在新聞信息發布方面,上級有著一些規定和要求。2011年6月份中央有關部門下發的檔案規定,在案件偵查階段原則上不對外發布新聞信息,偵查終結移交起訴後,偵查機關可視案情性質和社會影響對外發布新聞信息;各級政法部門要嚴格信息資源管理,在信息發布中不得詳細披露破案細節和作案手段,不發布可能誘發模仿效應和不適宜公開的宣傳報導內容。儘管上級有這個規定,而且李浩案還在偵查階段,但是,作為公安機關在與各級新聞媒體的溝通方面的確做得還不夠,沒有及時讓新聞媒體和人民民眾了解該了解的案件進展情況。郭叢斌還表示,針對這起案件,全市公安機關必須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在社會各界、各級新聞媒體和人民民眾的關心幫助下,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尤其要查找主觀方面的原因,查找工作不足、缺乏責任心方面的原因。要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正在開展的“打四黑除四害”和“清網”行動,採取綜合措施和針對性措施,抓緊整改、完善、提升。
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1年9月25日,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也作出對李浩事件的處理意見,李浩被開除黨籍公職,其所在單位的稽查大隊大隊長余洪文也被停職檢查。

案件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據分析,李浩的行為可能涉及到五個罪名。
洪道德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浩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到四個罪名:非法拘禁罪、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強迫賣淫罪。許昔龍還提出除了這四個罪名之外,根據報導,李浩迫使被關的歌廳小姐進行網路色情表演,這種行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