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泰順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則及有關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民政組織建設。
2、負責全縣擁軍優撫、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評定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指導全縣優撫對象優待和定補工作;負責本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撫恤工作;負責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全縣雙擁工作。
3、指導全縣復員、退伍軍人及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
4、負責全縣“三老人員”優待定補工作。
5、負責全縣烈士陵園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掌握災情並上報;轉報、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管理、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災民生活救瀏覽生產自救;開展農村救災減災活動。
7、負責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8、負責全縣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集中供養及社會救濟工作。
9、負責慈善總會工作。
10、主管全縣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縣本級福利資金管理。
11、負責流漢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
12、負責對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監督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
13、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14、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15、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6、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管理,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城規劃,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修訂全縣地名規劃和計畫。
17、主管全縣婚姻登記管理;負責收養登記。
18、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9、指導全縣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20、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縣本級福利資金管理。
21、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指導監督民政事費的使用管理。
2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下屬單位工作;負責調研和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制訂民政方面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工、青、婦工作;負責機構編制、指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辦、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值班、會務、接待、電子政務、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年度計畫的編制和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民政事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基建和行政經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事業收費、控購物資、局機關人員勞動工資管理服務工作。
(二)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科。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和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制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做好全縣經常性款物的捐贈、收集和發放工作,讓最困難的弱勢群體得到救助;負責福利機構的安全工作(生活)。
(三)優撫安置科(縣安置辦、縣雙擁辦、陵園管理處)。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紅軍失散人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參戰民兵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政策、法規和落實優撫標準;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主管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退休幹部、志願兵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社會事務科、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科)。承擔全部行政審批職能,同時承擔“擴權強縣”省市下放的行政審批職能。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調查研究基層政權與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現狀,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照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指導組織實施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及其組織和制度建設;負責培訓村(居)委會主任;負責先進鄉鎮、示範村(居)委會的評比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貫徹執行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登記和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五)老齡辦。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簡稱縣老齡工委)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督促檢查縣老齡工委決定的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聯繫協調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的活動,引導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研究提出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對縣老齡工委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老年人保障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老齡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地名辦(勘界辦)。負責全縣的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鎮和行政村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鄉鎮以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審批和審核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
(七)社會救助管理服務中心(救助管理站)。指導監督全縣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實施就業援助;切實保障貧困家庭子女入學;實施廉租住房制度,擴大住房救助範圍;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教育和安置;幫助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對沒有返回交通費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對患有精神病等行動不能自理的人員實行護送返回。
(八)縣婚姻登記處。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證件的核查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依法做好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和指導工作。
(九)殯管所(殯葬管理中隊、殯儀館)。宣傳貫徹執行殯葬改革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殯葬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加強殯葬執法檢查;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喪葬陋習;協助管理喪葬用品市場、治理青山白化和紅白喜事大操大辦現象;負責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及建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批工作;提供殯儀服務、喪葬禮儀服務等。
(十)社會福利企業辦。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生產的指導、管理、服務和協調工作;調查考察並提出新企業發展方案;負責福利企業的招商引資,把握福利企業辦廠方向,確保殘疾人上崗比例,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做好福利企業統計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