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1號)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發〔2010〕2號),設立市統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7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增加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四)加強對各市(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擬訂全市統計工作規劃、調查計畫和有關統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市(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規範全市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市(區)政府以及市級部門(單位)的統計巡查、對市(區)統計工作的統計督查和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組織各市(區)、各部門(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九)依法審批或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省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協調市局機關、省統計局泰州調查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後勤服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局直屬單位的幹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統計信息網的管理維護和電子政務建設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
政策法規處指導和協調全市統計法制建設和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有關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全市統計幹部教育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和案件,對違反統計法規的單位和人員依法進行查處;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協調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綜合統計與國民經濟核算處負責對全市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組織編寫和公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開展全市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全面小康監測和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管理全市巨觀統計數據,定期整理、提供綜合性統計資料;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統計局制定的綜合、核算、服務業、行政事業單位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服務業和運輸郵電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稅收等統計數據;負責相關數據的核算工作。
工業與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統計局制定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以及能源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的蒐集、整理、提供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以及能源統計等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基本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以及能源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農村統計處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統計局制定的農村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蒐集、整理、提供全市農村經濟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審核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人口與社會科技統計處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人口、勞動力、工資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