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地產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基本信息

來由

泰州市房地產業協會是由泰州市所轄範圍內房地產行業的行政管理、市場交易、開發經營、經紀中介、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屋拆遷和評估、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有自管房的企事業等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經泰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成立於1997年10月,現處於第三屆理事會工作期間。十年多來,泰州市房協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照協會章程宗旨,圍繞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結合我市行業實際,依靠廣大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認真履行“行業培訓、調研諮詢、行業自律、展覽展示、信用評價、合作交流”等職能,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方面積極發揮橋樑紐帶、參謀助手和號召凝聚作用,為促進我市房地產業發展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成為廣大會員信賴的朋友。
泰州市房協是江蘇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團體會員,是江蘇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是長江三角洲房協聯繫網、互聯信息網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協會現設有姜堰工作委員會、泰興工作委員會、房改及住房保障專業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專業委員會、房屋登記及交易管理專業委員會、房屋拆遷與評估專業委員會、房地產中介(經紀)專業委員會、房屋安全鑑定與白蟻防治專業委員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房產測繪專業委員會等十個分支機構,現有會員300多家。
協會以珍愛會員為傳統,以服務會員為根本,以熟悉情況為基礎,以抓好活動為生命,以維權代言為已任,緊緊圍繞房地產業的改革開放和健康發展,聯繫泰州市情,接受政府部門指導,把握會員及行業發展需求;深入調研,積極建言獻策,為政府及職能部門決策、制定規範性檔案提供依據和服務;盡責盡力,為會員單位反映存在問題,辦實事辦好事,為企業排憂解難服務;加強理論探討,組織經驗交流和學習考察,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探索行業發展途徑;積極參與長江三角洲房協間的交流活動;保持泰州特色,努力辦好《泰州房地產》會刊,及時傳播推動企業行業發展信息.
經過多年的努力,協會的工作得到各方面肯定與好評。協會先後在泰州市社團管理機關舉行的評先活動中獲得“泰州市社會團體先進單位”、“民間組織年檢工作先進單位”的稱號。協會會刊《泰州房地產》獲得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評選的“全國房地產行業地區優秀期刊”、 江蘇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表彰的“優秀期刊”。

章程

泰州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泰州市房地產業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泰州市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本協會包含泰州市房地產科技情報網。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泰州市所轄範圍內房地產行業的行政管理、市場交易、開發經營、經紀中介、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屋拆遷和評估、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有自管房的企事業等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推進我市房地產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泰州市建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泰州市民政局,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參加江蘇省房地產協會和江蘇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為其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江蘇省泰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行業管理職能;
(二)組織會員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組織行業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向政府及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
(四)參與行業規範性檔案、巨觀調控、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或修訂;
(五)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六)參與或組織本行業專業人才的培訓;
(七)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推廣、舉辦交易會和展覽會等相關工作。
(八)收集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科技情報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編輯出版會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九)開展與國內外房地產行業、單位間的交流合作活動;
(十)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除本章程第二條所列的行業範圍外,與房地產密切相關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金融保險、房屋質量監督、監理、裝飾裝修、建築材料和部品件生產經營等單位也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條件;
(四)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團體或單位,須經其上級法人批准。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通知並在會刊公示。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獲得本協會出版的書刊、情報、資料的優先權;
(五)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會刊稿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正式通知本協會,經理事會確認後在會刊上公示。
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本會則停止服務;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泰州市建設局審查,並經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與理事會合併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泰州市建設局審查並經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泰州市建設局審查並經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訂管理制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使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泰州市民政局和泰州市建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對聘用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泰州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報泰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泰州市建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泰州市建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泰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泰州市建設局和泰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一月召開的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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