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1號)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發〔2010〕2號),設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物價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職責及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給市農業委員會;將牽頭做好市區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及相關管理工作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三)增加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加強社會經濟發展與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
(五)加強經濟、資源、環境統籌協調,負責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統籌協調全市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加強全市經濟形勢的監測和分析,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七)加強全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八)加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和市際間合作與發展及對口支援工作。
(九)增加反價格壟斷職責。
(十)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價格監測預警的職責。
(十一)根據“依法合規、能放則放、責權統一、規範管理”的原則和上級的規定,將有關經濟管理職能下放至縣(市)。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經濟總量的平衡及比例關係,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綜合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研究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經濟手段、政策措施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
(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中央、省投資項目管理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全市鐵路、民航、軌道交通等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氣象、水利等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農業重大項目。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全市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大政策和布局規劃。研究提出全市綜合交通、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基礎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措施。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七)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負責我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審核、轉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措施協調工作。
(八)負責全市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九)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擬訂城鎮(市)化發展、沿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牽頭負責長江岸線使用的管理、審批或申報工作,監督檢查沿江開發各類規劃和政策實施情況。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措施。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負責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會同相關部門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初審和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負責對全市物價的巨觀指導和價格總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二)統籌協調市際間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市際間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市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牽頭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措施。
(十四)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全市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五)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價格調控計畫,落實省價格改革方案,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各市(區)價格管理工作。
(十六)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七)根據省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
(十八)按照規定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審和統計報告制度。
(十九)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測定並適時公布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
(二十)組織、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
(二十一)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負責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工作。
(二十二)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二十三)按規定負責社會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審核和管理,指導和規範價格評估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組織開展價格評估鑑證、價格認證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機要、秘書事務、政務信息公開、信訪、督查督辦和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工作;牽頭協調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電子政務;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研究室、區域經濟處)
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地理空間信息系統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對專項規劃立項、論證、銜接、報批、發布、評估、調整、修訂、廢止等環節進行綜合管理;參與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開發區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的編制與修訂;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上報和下達全市年度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計畫,安排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對年度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組織開展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全市生產力布局建議,提出推進城鎮(市)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研究並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年度計畫、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分析國內外及全市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預期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對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涉及全市經濟安全等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目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承擔市工作目標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委政務信息工作。
(四)經濟體制改革處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統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重點改革工作;研究推進完善市場體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組織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調控目標、投資計畫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編制本級政府資金年度投資計畫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環保、房地產開發、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等重大政策措施;牽頭有關部門編制下達交通、水利、環保、保障性住房等各類專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統籌計畫協調平衡;編制、申報和下達中央、省財政性投資計畫;負責審批政府投資(包括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政權建設類和城建、環保、房地產類建設項目以及相應的中央、省補助資金的安排;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負責諮詢評估、招投標代理等中介機構資格認證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利用外資與境外投資處
研究擬訂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目標及政策措施;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參與對外經貿合作活動,組織相關投資促進活動;承擔本部門日常外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泰州與外國友好城市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七)農村經濟處(市以工代賑辦公室)
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綜合協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農業現代化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轉報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等方面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農業重大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生產資料的引導和調控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八)交通能源處
牽頭擬訂綜合交通運輸、郵政、能源等重大基礎產業專項規劃,統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牽頭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郵政和能源發展年度計畫及重點項目計畫,研究提出基礎產業發展戰略和重大布局;分析交通運輸、郵政、能源狀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審批、審核和轉報政府投資的交通運輸、郵政、能源等基礎產業項目,核准、審核和轉報企業投資的相關基礎產業項目;負責審核上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中長期需求預測、預警和能源總量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職能,負責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技術交流等對外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措施。
(九)服務業處(經貿流通處)
研究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統籌服務業各主要行業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政策,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服務業集聚區、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和計畫,促進生產性服務業比重的提高;負責全市服務業重點項目建設管理,組織或參與服務業有關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全市服務業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有關服務業投資項目的審核、備案,負責安排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及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指導和組織服務業人才培訓,推進服務業品牌和標準化建設,指導服務業各行業協會發展;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級儲備;組織擬訂全市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牽頭擬訂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物流業改革,協調物流業各行業發展。承擔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高技術產業處(工業處)
組織擬訂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統籌科技及信息化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新興產業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研製開發和產業化示範工程及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項目;負責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和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與管理工作,協同推進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建設工作;負責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審核轉報高技術產業項目和自主創新項目;管理歸口的高技術產業發展資金;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負責科技成果創新和產業化工作,推動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綜合分析、協調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市工業經濟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有關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規劃戰略產業、支柱產業及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根據授權和分工,負責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審核轉報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審核境外工業投資項目;負責擬訂全市年度工業主要產品產量計畫;牽頭負責工業方面中央、省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負責全市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規劃,組織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審核、轉報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等建設項目,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中央、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及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審核、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全市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擔市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社會發展處(就業與收入分配處)
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研究社會事業領域改革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參與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工作,並提出對策建議;綜合協調社會事業各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措施;負責審批、審核、轉報社會發展領域非政府投資類的建設項目,牽頭審批、審核、轉報社會發展領域政府投資類的建設項目,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財政金融處(政策法規處、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分析全社會資金運行動態,提出動員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統籌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研究財政、金融以及投融資體制改革問題;牽頭推進全市股權(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全市創業投資企業審核、轉報和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動非上市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監督企業(公司)債券融資活動;參與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監督上市資金運用,引導資金投向。負責協調價格工作。負責本部門法制工作,對系統法制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市人大、市政府和其他部門送本委審查或者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協調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公布、清理和編纂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牽頭擬訂有關招投標的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許可服務處
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和限額以下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核准;依法對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招標事項實施核准;負責各種許可證、批准檔案及檔案資料的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本部門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黨建、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
(十六)經濟動員辦公室
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銜接國防動員和政府應急管理有關事項;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根據授權參與國防軍工能力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的擬訂和項目審核;完成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市物價局

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機要、督辦及後勤工作,管理、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電子政務、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綜合調控處(政策法規處)
擬訂年度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省價格調控措施;承擔重要價格政策調研、價格法制培訓和普法工作;研究起草地方性價格規章草案,組織落實省定價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督查系統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承擔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及時做好價格上漲對低保戶(特困職工)的補貼工作;承擔全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三)農產品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農產品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定價許可權擬訂市管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原則、作價辦法;參與重要農副產品儲備吞吐的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服務新農村工作;協調處理農產品價格爭議,指導全市農產品價格管理工作。
(四)工業品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工業品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貫徹落實省資源環境價格改革方案和收費標準;根據定價許可權擬訂工業品價格管理原則、作價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工業品、公用事業價格爭議,指導全市工業品價格管理工作。
(五)醫藥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醫藥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服務價格和部分藥品批發、零售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衛生監督防疫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婦幼保健服務等收費;研究市管醫療服務、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價格政策;協調處理醫藥價格爭議,指導全市醫藥價格管理工作。
(六)服務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服務和房地產價格政策與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定價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和房地產價格政策,審定服務和房地產價格與收費標準;協調處理相關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服務和房地產價格管理工作。
(七)收費管理處
承擔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研究、制定加強收費管理的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治理整頓亂收費;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管理、年檢及收費統計報告工作;參與收費清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企業組織的培訓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收費爭議,指導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管理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直屬行政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市物價局設定1個副處級直屬行政機構:
市物價局檢查分局(市價格舉報中心)
擬訂價格行政執法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對價格違法行為、亂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規範和監管市場價格行為,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按照授權調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壟斷行為;受理、調查、處理價格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社會價格監督活動,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工作;指導各市(區)開展價格檢查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檢查分局設7個正科級內設機構:
(一)綜合室
負責和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綜合工作;起草報告、年度總結、年度計畫、統計分析等文字材料;負責並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工作;組織和協調市屬新聞機構開展價格輿論監督;開展基層指導和創建規範化物價檢查所活動;負責行政管理、後勤服務、文書檔案等工作。
(二)案件審理執行室
負責價格監督檢查法制工作,負責價格違法案件的初審定性工作,組織集體審議;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價格監督檢查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承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作;負責查處案件的覆核、歸檔工作。
(三)舉報受理檢查室
負責檢查處理上級部門、市物價局轉辦和本局直接受理的價格投訴和舉報案件;會同市(區)有關部門檢查重要的價格投訴和舉報案件;負責和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信訪工作;受理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和諮詢、舉報投訴;負責辦理對舉報人獎勵工作。
(四)檢查一室
組織實施全市水、電、油、氣等能源、原材料價格,機電、軍工產品等工業品價格和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市級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水、電、油、氣等能源和重要工業品、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方面的價格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價格干預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檢查二室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國家機關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對教育、醫療衛生等收費的監督檢查;查處市級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有關國家機關收費方面的價格違法案件;組織和協助市內各地查處國家機關收費方面的重大價格違法案件;開展治理亂收費工作。
(六)檢查三室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服務價格和房地產價格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對交通、郵電、旅遊、園林、房地產、房屋租賃、物業管理、餐飲娛樂、中介(代理)服務等行業價格的監督檢查;查處市屬單位、社會團體和服務行業等在服務價格及房地產價格方面的違法案件。
(七)檢查四室
負責指導全市明碼標價工作、基層價格監督管理網路工作、全市民眾性物價監督活動和企業內部價格監督工作;組織市場物價檢查及明碼標價檢查,開展價格誠信、收費公示等活動;協調全市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調查工作;組織開展反不正當價格競爭的監督檢查。[2]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處長(主任)16名、副處長(副主任)18名。
市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
市物價局檢查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主任7名、副主任7名。
行政附屬編制另文明確。

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沿江開發管理職責由其所屬事業單位市沿江開發辦公室承擔,鐵路、民航、軌道交通等規劃、建設職責由其所屬事業單位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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