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依法管理並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規範性檔案,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政策,統籌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並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職責:綜合協調本局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綜合文字、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和後勤等工作;牽頭負責綜合調研工作;綜合管理檔案工作;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管理和辦公用品採購;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指導相關社團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職責: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負責政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工作和法律諮詢服務指導、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牽頭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經費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綜合統計工作;承擔市公務員局財務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有關創業扶持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協調指導農民工培訓工作;承擔市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市農民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人才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工作;制定全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及海外人才的引進和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資助項目管理工作;擬訂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優秀人才儲備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指導全市社會培訓機構開展人才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省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的市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市區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安置和隨遷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軍轉幹部、政改企人員信訪工作的牽頭、接待、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專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人才表彰工作;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等工作;按規定負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鑑定的管理工作,負責市屬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管理,綜合管理考評員隊伍;負責市區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徵收、使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執業資格)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審定全市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組織並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指導推行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部門繼續教育實施情況,負責繼續教育證書的審核驗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專家和國際合作處(市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專家和博士後工作;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與市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外國專家獎勵工作;受省外國專家局委託,負責外國專家來本市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的辦理的有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培訓、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並組織

(十一)勞動關係處(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和審查企業改革改制職工安置、分流方案;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的規範性檔案,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市區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和全市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確認;負責全市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離休幹部、建國前老工人護理等級鑑定的組織工作;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年金工作的管理。

(十四)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發展規劃;擬訂市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指導縣(市)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貫徹執行省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負責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五)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規範性檔案;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辦理部、省屬駐泰單位和市區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協助工傷認定案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擬訂全市工傷職工定期傷殘待遇調整標準;負責建築業、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審核備案工作;貫徹執行省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實施管理;負責全市工傷職工相關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範性檔案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被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工作;負責市區農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保、退保資格的審核工作。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實施;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本局內控制度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基金收支余督查工作;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負責來訪、來信、來電和書記(市長)信箱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件的辦理工作。

(二十)信息處

指導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系統信息管理及政府入口網站、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的規劃、規範性檔案;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組織、管理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專管員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二)黨委辦公室(統一戰線工作處)

負責本局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人員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效能建設工作;負責幹部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局統一戰線工作;配合局工、青、婦等組織開展工作。

(二十三)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本局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本局下發的檔案的情況;負責調查處理本局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政紀的行為,並根據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局行政監察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負責綜合分析本局各部門作風建設的情況,提出糾正本系統行業不正之風的意見,履行相關職責;完成上級紀委監察機關及局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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