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泰安市建築技術協會是於2006年6月17日依法註冊成立的民辦、民管、民受益性質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由建築、建材、公路、水利、礦山、人防、防震減災,園林綠化、新農村建設等領域的企業和企業中從事勘探、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審計、結算的技術工作者所組成。業務主管單位為泰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泰安市民政局;業務掛靠單位為泰安市建設局。是市科協組成部分、是社會組織規範化試點,也是全國第一家具有社會組織法人地位的現代科技社團組織。
組織機構
本會現有會員2758名,本會秘書處下設一室八部八個辦事處及十八個專業委員會:1、辦公室;2、組織聯絡部;3、技術發展部;4、經濟發展部;5、工程諮詢部;6、技能培訓部;7、科技成果部;8、科普宣傳部;9、認證貫標部。在6個縣市區和高新區、泰山景區設有辦事處。十八個專業委員會:1、古建(雕塑)與園林綠化專業委員會;2、建築環保節能與新型材料檢測專業委員會;3、綠色建築評價與植物文化專業委員會;4、建築技術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專業委員會;5、工程監理與計量檢測專業委員會;6、工程招標與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7、裝飾裝修與住宅環保檢測專業委員會;8、建築施工與質量評價專業委員會;9、城鄉規劃與工程設計專業委員會;10、工程防水與治漏堵專業委員會;11、智慧型建築與樓宇電子專業委員會;12、建築機械與起重吊裝設備專業委員會;13、混凝土澆築施工與模板支護專業委員會;14、門窗工程與幕牆施工專業委員會;15、鋼結構工程與焊接專業委員會;16、勘察設計與建築風水專業委員會;17、建築室內設計與顏色材料專業委員會;18、新農村規劃設計與危房改造專業委員會。
協會服務
本會可為會員和社會提供下列服務:
1、為農民建築技術工作者評審建築、經濟、會計、統計、園藝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
2、為農民建築技術工人提供崗位技能培訓。
3、對所有建築材料進行國家級檢測與測試鑑定工作。
4、開展室內外環保檢測,設有中國建材檢測中心泰山工作站。
5、開展質量、環保、職工健康安全三大系列認證,分別在上海、濟南設有辦事處。
6、認定“防震減災與安全放心工程”、 “防震減災與建築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
7、評選建築技術專家、青年魯班,以及科技致富專家。
8、為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進行規劃、設計和項目管理。
9、面向建築市場開展工程勘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造價、工程中介業務。
10、為企業年檢、資質升級提供諮詢、診斷和服務。
11、組織進行新型環保節能建材成果鑑定和建築新技術的推廣。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泰安市建築技術協會
英文名稱:TAIAN Architecture Techniqu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TAT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全市城鄉建設、建築科技、建築技術工作者和建築企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是泰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辦會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建設科技、建築技術工作者, 自願、互利、民主、平等地開展工作,積極促進建築技術與科技成果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泰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泰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業務上掛靠泰安市建設局。
第五條 本會住址:山東省泰安市青年路100號2號樓104室 郵政編碼:271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工作範圍
(一)從事建築施工技術的總結、推廣、開發、試驗、示範、普及、諮詢、轉讓、服務等活動,開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技術交流,指導建築工人進城從事建築技術工作。
(二)組織開展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機具的推廣套用工作,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進行建築技術貿易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工藝標準,轉化建築科技成果。
(三)組織承接城鄉規劃設計,指導建築科技文化交流,開展建築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和轉移工作,組織高級建築技術工人技能鑑定、技術比武活動,開展建築科技知識普及教育活動。
(四)舉辦建築技術成果、新型建築材料展覽,發布建築施工管理的QC成果,編寫建築企業施工工藝標準,指導單位工程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編輯出版《泰山建築技術會訊》與建築科普讀物,承擔符合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提出入會申請:
1、取得建築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或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建築科技工作人員。
2、從事建築企業施工技術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相當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高級技術管理人員、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國家一、二級註冊建造師、企業法定代表人。
3、熱愛建築業,從事建築行業管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設計、園林綠化、古建築施工且連續工作年限達20年以上,並積極支持本會的老建築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提出入會申請:
1、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建築勞務、地質勘探、建設工程監理、建築工程設計、設備安裝企業(年檢不脫審、無不良經營記錄的)。
2、具有合法手續的各級各類建築材料生產、建築機械、智慧型建築生產銷售企業。
3、具有合法手續的各類各級建築技術學校、培訓中心、科研、教學、建設生產單位,以及有關學術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辦理會員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建築技術交流與建設科普活動;
4、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泰安市科協審查並經泰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建築技術、建設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6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泰安市科協審查並經泰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泰安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應對本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公文及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推薦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4、考核本會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成績,處理不稱職人員,提出用人建議;
5、負責協會的會費收繳工作,保證協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處理好協會一切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助;
3、政府資助;
4、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政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泰安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經泰安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泰安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泰安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泰安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泰安市科協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2006年6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泰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