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有效利用水資源,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泰安市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計畫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發展改革、經貿、財政、物價、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二章 用水計畫
第六條城市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畫按下列程式制定並下達:
(一)用水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年度用水申請;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行業的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實際需要,結合水源供求情況,經綜合平衡後,核定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畫;
(三)年度用水計畫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下達各用水單位,並通知城市供水企業。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年度取水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的取水計畫建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總量和地下水資源可采情況,核定下達年度取水計畫。
第七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推行定額制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結合供水情況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水資源情況和城市供水情況調整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並及時予以通知。
用水單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減少或停止用水、新增臨時用水的,應及時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計畫用水手續。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資源情況和城市供水情況,限制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取水量。
第九條用水單位應根據用水計畫制定節約用水措施,並按季向用水計畫下達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條因水資源緊張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經市政府批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對用水單位和個人採取臨時性限制用水措施;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臨時性限制取水措施。
第十一條用水單位應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超計畫用水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超計畫加價水費。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超計畫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超計畫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出定額的部分,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具體辦法由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超計畫加價收取的水費、階梯式計量收取的水費、累進收取的水資源費繳入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市質量技術監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公布的《實施節水認證的產品目錄》,開展節水器具認證和市場監管工作。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設備和產品,已安裝使用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或對其進行節水改造。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節水方案,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選用節水型生產工藝、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達不到節水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應採取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有條件的企業應逐步實現廢水零排放。
嚴格限制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嚴重的項目。
第十七條具備使用中水條件的,須通過工藝或設施的改造使用中水。
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體設施,建築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或規劃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區,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已建成的中水設施和其他節水設施應保持正常運轉,安全使用。因檢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應提前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洗車場(點)等應優先使用劣質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洗浴、洗車、噴泉等用水,必須使用節水型器具,建立循環用水系統。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雨水利用。在廣場、小區 、綠地、停車場、人行道等場所推廣滲水地面,建設房屋、路面雨水截蓄設施,實現雨水攔、蓄、用、排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要選用涵養水源、耐乾耐旱綠化品種,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網的改造和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嚴格限制新建自備水源。對已有自備水源,應制定封閉計畫,逐步封閉。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一定比例的水資源費、超計畫加價水費,專項用於城市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超計畫用水單位和超定額用水的居民,逾期拒不繳納超計畫加價水費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0日市政府發布的第3號令《泰安市泰城節約用水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