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泰安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職責。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職責。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的職責。
(六)加強水利移民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泰安有關水利和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利漁業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水利和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和漁業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和漁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和漁業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水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道、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水利工程、河道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建議;負責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道、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鄉鎮(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查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灌區、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監督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歸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指導水政、漁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涉水、涉漁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鄉鎮(街道)間的水事、漁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縣(市、區)間水事、漁事糾紛;指導水利、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
(十)負責組織水利和漁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和漁業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漁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產生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管理;負責全市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水域生態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漁業保護區;負責全市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漁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套用技術研究、技術推廣,指導漁業科技培訓。
(十二)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組織編制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工作;組織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方式;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河道規劃和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河道防汛、建設、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負責河道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涉河建設項目的相關論證、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所屬大中型水庫的領導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和漁業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秘書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調研、督查、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水利和漁業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組織水利和漁業科學研究、成果鑑定、技術引進、科技推廣;承擔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水利和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和漁業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全市水利和漁業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審核、申報全市水利和漁業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計畫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和漁業統計工作;指導審核鄉鎮(街道)水利和漁業的區域性規劃;編制市級水利和漁業預決算,提出水利和漁業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市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和漁業價格、收費、信貸、稅收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水利和漁業投融資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起草有關水利和漁業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組織指導水政和漁政監察隊伍建設、水利和漁業行政執法、水利和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政、漁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水利、漁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調處縣(市、區)間的水事、漁事糾紛;指導水利和漁業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五)移民辦公室
負責組織編制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工作;組織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措施;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穩定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水利和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 1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 名,總工程師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和漁業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和漁業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代表市水利和漁業局行使水資源管理的水行政主管職責。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按照《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政府令第98號)執行。
(四)市河道管理局代表市水利和漁業局行使河道管理的水行政主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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