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市環保局各科室(單位):
現將《泰安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泰安市環境信用紅黑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根據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對轄區內應予納入評價和管理的對象,如實在系統中予以錄入,實現動態管理。
2016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促進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和管理,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或者未履行環保義務,並產生不良環境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環境信用的評價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範圍包括:
(一)國家、省、市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
(二)涉重、涉化、涉危險廢物企業;
(三)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市環保局建立“全市企業環境信用網上評價管理系統”,直接負責市直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和管理,並指導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開展本項工作。
各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指派專門人員,做好本轄區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採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制”,記分標準由市環保局制定,具體分值見附表。
第七條全市環保部門應當在作出或者獲知上級環保部門作出對企業記分的行為後,於3個工作日內將其錄入誠信管理系統,並通知企業登錄系統查詢。
第八條企業對新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記分提醒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環保局書面提出異議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異議期內該條記錄所記分數暫不生效。
第九條市環保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告知企業。
本條及第十一條所提覆核及核實期間,凡涉及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均不計入。
第十條受到記分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完成整改,並在規定時限內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整改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達到整改要求的,錄入相關信息;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該事項所記分數加倍計算。
第十二條企業環境信用結果由系統根據記錄自動生成,時間跨度為一年,一年內未記分的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記1-11分的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記12分及以上的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
第十三條對環境信用“綠標企業”,環保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納入環評綠色通道適用範圍;
(二)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三)允許申請環保資金;
(四)鼓勵或推薦參加環保評優樹先活動;
(五)參加其他評優樹先活動時,出具環保肯定性意見;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四條對環境信用“黃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範圍,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二)限制申請環保資金;
(三)限制參加環保評優樹先活動;
(四)參加其他評優樹先活動時,如實提供其環境違法違規事實及整改情況;
(五)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十五條對環境信用“紅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特殊監管範圍,大幅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二)從嚴審核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從嚴審批環保資金申請;
(四)禁止參加環保評優樹先活動;
(五)參加其他評優樹先活動時,出具環保否定性意見;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企業環境信用狀況可以通過市環保局網站相關連結登錄和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泰安市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及說明》。
泰安市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及說明
序號 | 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理類別 | 記分值 | |
1 | 警告 | 1 | |
2 |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1 | |
3 | 罰款 | 罰款1萬以下 | 1 |
罰款1萬及以上、5萬以下 | 2 | ||
罰款5萬及以上、10萬以下 | 3 | ||
罰款10萬及以上、20萬以下 | 4 | ||
罰款20萬及以上 | 6 | ||
4 | 責令停止建設 (停止生產) | 登記表類建設項目 | 3 |
報告表類建設項目 | 6 | ||
報告書類建設項目 | 12 | ||
5 | 責令限制生產 | 6 | |
6 | 責令停產整治 | 12 | |
7 | 實施查封、扣押 | 6 | |
8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6 | |
9 | 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6 | |
10 | 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12 | |
11 | 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 12 | |
12 | 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 12 | |
13 | 認定為污染事故 | 一般污染事故 | 6 |
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 12 | ||
14 | 通報 | 縣級環保局通報 | 1 |
市環保局通報 | 2 | ||
省環保廳通報 | 3 | ||
環保部通報 | 4 | ||
15 | 掛牌督辦 | 市環保局掛牌督辦 | 4 |
省環保廳掛牌督辦 | 5 | ||
環保部掛牌督辦 | 6 | ||
16 | 約談 | 縣級環保局約談 | 3 |
市環保局約談 | 4 | ||
省環保廳約談 | 5 | ||
環保部約談 | 6 | ||
17 |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該條記錄所記分數加倍計算 | 加倍 |
說明:一、對企業同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採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採取罰款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記分。
二、對企業不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分次採取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分別記分。如企業多次污染物超標排放,每次均計入分數。
三、對企業兩種以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採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併處罰處理,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採取罰款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併處罰處理,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記分。
四、對移送案件先行記入環保部門處理意見涉及的分數,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後,補齊相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