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環境信用“紅黑榜”管理辦法

《泰安市環境信用紅黑榜管理辦法》由泰安市環保局於2016年8月18日印發,共十二條,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市環保局各科室(單位):

現將《泰安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泰安市環境信用紅黑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根據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對轄區內應予納入評價和管理的對象,如實在系統中予以錄入,實現動態管理。

2016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環境信用“紅黑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構建環境保護獎勵誠信、約束失信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進誠信泰安建設制度化,根據中央文明委《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環保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紅黑榜,是指出於環境管理和警示教育需要,由環保部門定期對被評價對象環保行為進行評價,並對環保成績突出或者失信違法的“正反典型”進行公示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環境信用“紅黑榜”的評價對象為全市範圍內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一年內未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列入環境信用紅榜:

(一)主要污染物實現超低排放的;

(二)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

(三)受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表彰獎勵的;

(四)積極參與環保公益活動的;

(五)其他在保護環境、改善生態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五條一年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環境信用黑榜:

(一)因環境問題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環境問題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涉及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拒不執行環保部門生效處罰決定的;

(五)拒繳或拖欠罰款、排污費的;

(六)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整改任務的;

(七)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市環保局業務科室(局屬單位)和各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分別向市環保局法制宣傳科報送一年內紅黑榜建議名單。內容包括被評價對象名稱、主要事跡或違法事實等,並對推薦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市環保局法制宣傳科5個工作日內匯總形成擬列入全市環境信用“紅黑榜”建議名單,並通過市環保局網站公示。對建議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屆滿前向市環保局書面提出,市環保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

第八條公示期屆滿並完成異議審核後,市環保局以辦公會形式集體研究確定全市環境信用“紅黑榜”名單。

第九條全市環境信用“紅黑榜”名單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環保局網站發布,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稱、上榜理由。

第十條根據有關規定,紅榜單位將納入全市環保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同時在現場監督檢查中實行較低隨機抽查機率;黑榜單位限制參加環保資金爭取和評優樹先,並報市發改委、市工商局、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支行等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市環保局對紅黑榜數據定期審核,對不再符合紅榜或黑榜評價條件的,在下期紅黑榜發布時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