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當債務人(業主)無力履行按揭契約,或無法清償債務時,而被債權人經由各種司法程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名下房屋拍賣,以拍賣所得價金滿足債權。而在過程中遭到拍賣的房屋就是所謂的法拍屋或銀主盤。
法拍屋不一定是從銀行查封而來,私人查封也有;只是房屋的金額太大,每間房子又都有向銀行借錢,銀行借錢出去時,都有辦理設定抵押權,拍賣時銀行有優先受償之權,這就是強制查封的“執行名義”之一,稱為拍賣抵押物。銀行會根據按揭條款,以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沒收物業後所出售的物業。
法律特點
買方律師無法作出業權質詢
賣方不負責清理物業內的任何雜物
不得轉名或轉售,除非得雙方同意
債務上的安排
在法拍屋出售時,需要按市價出售,以拍賣形式進行,以價高者得為主,而款項的償還機制分配如下:
銀主
擁有物業押記的債權人
相關法律費用
如果所得款項,多於按揭需要清還款項,餘款會歸還業主
在亞洲金融風暴前,一般進行銀主盤拍賣後,已經可以抵償欠債。但在金融風暴後,往往銀主盤拍賣後,仍未能抵償欠款,令銀行不願出售銀主盤,造成不少呆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