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約翰·麥·贊恩(JohnMaxcyZane)譯者:劉昕胡凝注釋解說詞:姜渭漁
約翰·麥·贊恩(JohnMaxcyZane,1863-1937),美國律師。生於美國伊利諾州,曾於猶他州法庭學習研究法律11年,之後在芝加哥從事法律行業,擔任律師,還曾在西北法律大學和芝加哥大學任教。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法律的誕生
今天的自然界與人類產生以前並無兩樣,人類的產生只不過為世界增添了另一種動物,這種動物也許既不懂哲學也不懂玄學,但都擁有一定的行為“法則”。聖人們萬萬沒有想到從對螞蟻這一低級昆蟲的研究中可以獲得法律誕生的智慧。
第二章古老的懲罰
人類自然法的基礎即是男女結合,繁衍後代並保護和養育後代。作為社會的人,原始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別人怎樣做,他也有同樣行為方式的本能。習慣的行為方式就是法律,但除集體的輿論之外不存在法律的執行者。那些古老的懲罰形式,諸如用亂石砸死,或者驅逐流放,則明白無誤地表明由暴民代表公眾來執法。
第三章雅利安人的法律
混雜的雅利安人亦稱印歐人,通過遷移占據波斯,印度北部以及整個歐洲。雅利安人原始法律的精神至今仍然活在歐洲的文明法律之中。財產繼承、爭端及其傷害補償等法律觀念,甚至文明立法程式都可以從中找到源頭。
第四章漢穆拉比法典
偉大的巴比倫國王從端坐的神手中接過《漢穆拉比法典》,《法典》的開篇寫道:“我在這塊土地上創立法和公正,在這時光里我使人類幸福。”
饒有趣味的巴比倫法對有通姦嫌疑的妻子施行“神裁法”,把她投入河中,如果她沉下去就證明有罪;如果浮出水面,就證明她是無辜的。看來有婚外戀的巴比倫的婦女都須是訓練有素的游泳好手。
第五章《聖經》中的法律
摩西說:“有哪個國家擁有像我今天為你們創立的一切如此正確的法律和如此公正的判決呢……繼續保存這些法律並實施它們。”猶太法以《聖經》中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上帝所賦神聖之法,《十誡》的每一條都嚴格作為法律來實施。猶太法最獨特的貢獻是個人權利和個人法律責任的明晰,部落和家庭不再為法律實施的整體。
充滿浪漫情調的路得再嫁的故事蘊涵了財產繼承、婚姻契約、商業交易等一系列法律概念。
第六章希臘人的法律智慧
始於公元前500年的希臘法把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的精神財富引入法律,在私法領域,希臘人幾乎為文明法律奠定了一切必需的制度,它還完成了原始法到成文法的過渡。希臘的智者還對法律的哲學思想作了令人可敬的探討。遺憾的是希臘法未能發展出實施法律的稱職法庭,沒有產生出單獨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
普羅塔斯的商業投資機構成了法律史上一個引人入勝的案例,其中涉及進出口貿易,預付貨款、風險投資、海上運輸保險、抵押貸款、產權認定等一系列複雜的商業法律,此案的審理令無數現代律師對希臘完備的商法體系嘆為觀止。
第七章羅馬的法庭和律師
羅馬的法律機器得以完美運行,得益於程式完備的羅馬法庭和專業律師階層的出現。羅馬人還為人類文明的發展獻上了最寶貴的禮物——《查士丁尼法典》。所有這些貢獻為現代世界的法律制度構造了近於完美的框架。
普利尼精彩的法庭辯護會使每一個真正的律師為之心動。正義的力量、雄辯的語言、優雅的儀態,炫耀著法律的尊嚴和驕傲。
第八章火刑柱前的法律
教皇格列高利七世臨終時總吉他那個時代說:”我曾熱愛正義,痛恨邪惡,因此死於流放。”
黑暗的中世紀摧毀了羅馬法的殿堂,法律的嚴明在戰亂中喪失,世俗的法律被愚蠢的宗教裁判所代替,秩序井然的訴訟程式被封建割據的領主隨意踐踏。但是人們尋求法律和正義的努力卻始終沒有停止。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君權神授”的荒謬卻為“君權民授”的正義埋下了伏筆,宗教對於世俗社會的粗暴干涉反而為現代社會的三權分立提供了線索。
第九章衡平法和普通法——英國的法律
衡平法和普通法並行不悖,僵硬的法律條文得到了有效的調和。陪審團從法庭的見證人演變為具有司法權的裁決人,從而培育了千百萬公民的法律意識。大法官不可罷黜的制度使司法權真正脫離行政權和立法權而獨立。這些都成為英國法對人類法律史劃時代的偉大貢獻。
喬治四世對王后凱洛琳”生活不檢點”的訴訟令全國萬人空巷,王后棺柩上“凱洛琳,蒙冤的英國王后”的黑漆大字震撼著法官、律師和公眾的心靈。
漢密爾頓和道格拉斯兩大家族的繼承權之爭驚動了英倫三島,冤情?欺騙?私生子?親生兒?各據其理,剪不斷,理還亂。
第十章法律至上——美國的法律
三權分立的體制繼承於英國,而在美國得到了真正充分的發展。法律對於政府和公眾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律要求國家有保護其公民的責任。
現代經濟的發展使美國成為世界上法律最繁雜的國家,美國人是世界上最守規矩又最難守規矩的。在美國做生意的人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文明國家的商人都更要隨時聽從律師的建議。
第十一章尊重他國的權利——國際法
人類各民族發展的歷史以及國家間的外交關係史教導我們,國家問對於正義必須表示同樣的尊重,就如同在一個文明國家中每個人對於正義表示同樣的尊重一樣。任何一個對平等提出要求的國家,必須樂意將平等給予其他國家,讓自己的公民懂得尊重他國人的權利。
第十二章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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