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

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是一個法律學位,是法律教育中的一個學歷,但亦有譯為法律碩士、法律職業博士、法律專業博士等翻譯的情況。

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是一個法律學位,是法律教育中的一個學歷,但亦有譯為法律碩士、法律職業博士、法律專業博士等翻譯的情況。

歷史

在中世紀時候,歐洲興起了大學和學術,其時,法學便成為了大學的重要科目之一。及至近代,不少大學均設有法律本科課程。

在19世紀,多名法律學者提出,律師應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學院學生應接受人文教育,獲得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在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戴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學院成為大學畢業生入讀的職業學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課程改為3年制,其他法學院亦相繼跟隨,而美國各著名法學院亦開始有“後學位化”的趨勢。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哈佛大學和賓夕凡尼亞大學率先宣布將法學院課程定為研究院課程。這些改革為法律專業學位奠下了基礎。

自20世紀,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越來越受關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作為其法學院的畢業學位,後來各大學的法學院亦相繼以Juris Doctor作為學位持有人修畢法學院後所得的畢業學位,但其時,傳統的法學本科學位——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國法學院所頒授的學歷。

及後,隨著美國法律家協會的壓力,美國的法學院均逐漸宣布以大學畢業作為法學院的入學要求。時至今日,美國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的要求。

學歷地位

官方認定
法律博士在法學院的學歷階梯中屬於基礎法律學位,這一點是毫無爭議的,而由於法律博士中的“博士(Doctor)”在語言上的對應字義,關於法律博士是不是博士學位則存在較大爭議。在學術慣例上,法律博士和其他專業學位一樣,並不等同博士學位,這個慣例已於世界上多間大學以明文規定。在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對其法律博士課程的網頁簡介上便指出“法律博士一般被認為是一個修課式碩士學位”。

在內地為避免混淆,其法律專業學位課程一律定名為“法律碩士(Juris Master)”;而在中國內地,法律博士的學歷被認定為“相當於中國內地的法律碩士”。現時,在中國內地,只有北京大學深圳國際法學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開辦的普通法法律學位是以“Juris Doctor”定名,但其中文名稱依然沿用“法律碩士”。

在台灣,法律博士被認定為法律研究所學位。

在香港,法律博士在資歷架構中屬於第六級別,屬“碩士、學士後文憑、學士後證書”之級別。

非官方認定
不少地方、機構對於法律博士的學歷規格仍然存在爭議,這些爭議大致分為兩種派別:

認為法律博士等同本科學位的派別:由於法律博士在法律學位的階梯中處於基礎位置,在進修或投考律師資格的地位上與法學士相若,因此有人認為法律博士與法學士的地位理應相等。
認為法律博士等同研究生學位的派別:由於法律博士的入學要求是本科畢業,因此縱使法律博士只是法律學位階梯中的基礎學位之一,但有人認為法律博士的地位應高於本科學歷,屬研究生學位。

專業地位

律師專業
法律學位在普通法國家之間並不完全互通。在美國,擁有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法學院的JD學位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法律學位則有可能需要滿足額外的條件方可應試。在其他普通法國家,擁有美國JD學位也有可能需要滿足額外的條件。

在香港,持有認可法律博士學位的人,可以通過修讀法律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s / P.C.LL.)進而取得律師資格,但如該法律博士學位並非由香港的法學院所頒發的話,則須要通過P.C.LL.的Conversion Examination方能入讀P.C.LL.。

持有認可法律博士的人亦可應考中國大陸的司法考試及台灣的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以取得當地律師資格。

學術界
世界各地的法學院對法學教職員的學歷要求不一。在美國的法學院,由於除了學術研究成果外還非常看重教職員在法律業界的實務經驗和資歷,因此不少僅有本科及法律博士學歷的退任法官或在職律師會被法學院聘任為教授。但在一些對教職員學歷有硬性要求的地方如台灣,想要成為教授則必須擁有認可的博士學位,法律博士的學位並不足以在台灣成為一名大學教授。

各地的法律博士

美國
美國大學本科不設法律學位,法律是研究生階段的專業教育。Juris Doctor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大學本科學歷。該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專業的訓練,它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

中國大陸
中國自1995年通過《關於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後,1996年開始了首批招生,其時僅有8所院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合共招生539人。

在1997及1998年,南京大學、中山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等14所院校新增為招生單位,1999年又增加了清華大學等6所大學,及後法律碩士愈來愈受歡迎,至2007年已有79所院校獲批准開辦法律碩士課程,報名人數更是僅次於工商管理碩士(MBA)課程。

1996至1999年間,中國大陸的法律碩士課程並無對申請入學有原學歷專修科目的限制,但自2000年起,所有法律碩士僅招收原學歷並非法律專業的考生。

中國大陸的法律碩士以應考執業資格試(司法考試)為主,一般學制為三年,亦有二至五年(視乎修讀模式及個別情況),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美國的法律博士相似。
香港
香港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博士課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於2004年開辦法律博士,是最早開辦法律博士的大學,其後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於2006年亦開辦法律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則於2009年起開辦法律博士。

香港的法律博士課程學制為兩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讀制),畢業者具有報讀香港P.C.LL.的資格。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傳統途徑便是修畢P.C.LL.。

由於無需應考任何執業資格試,香港的律師執業前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於P.C.LL.和實習期當中,而法律博士則主要教授基礎的法學知識,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 C.P.E.)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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