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士

法學士

法學士是法學領域的碩士學位。在美國,許多專業人士如各類醫師、律師等都有Doctor的頭銜,但這不表示他們有博士學位。從事法律行業的JD們,更是絕少敢自稱Doctor的。JD在美國的原名,起先和歐洲一樣,叫做L.L.B.,其拉丁原文是Legum Baccalaureus,意即Bachelor of Law。後來因為希望反映出和美國其他專業人士相同的地位,才改稱JD。美國的法學院由於必須要有四年制本科大學的學位才能申請,攻讀又要再花三年,因此JD學位相當於七年制的本科學位,應當譯作“法學士”。

定義

法學士

法學領域的碩士學位稱為L.L.M.,一般最多一年就可以畢業,多半是為外國持有法律學位的學生所設,台灣的呂副領導秀蓮同志就是在哈佛花了幾個月拿的這個學位。所以她經常自稱“哈佛法律碩士”。

法學領域的博士學位稱為J.S.D.(Doctor of Justice Science),一般譯為“法學博士”。台北市的馬首長英九同志也是在哈佛拿的這個學位。

代表人物

呂副領導常自稱馬首長的校友,技術上講當然沒錯,不過這兩個學位的難度卻不能同日而語。有了這個學位,馬首長在美國行走,就可以自稱Dr. Ma了。許同志傳璽未用“法學博士”來譯JD,應該是知道“法學博士”只能相應於J.S.D.的。

至於台灣的另一位陳領導水扁同志,由於只有台大法律系法學士的學位,翻成英文也就只能是個JD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