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輕處罰

法定減輕處罰,“酌定減輕處罰”的對稱。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對於犯罪分子適用的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一種。適用法定減輕處罰,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的從寬量刑情節中的減輕處罰情節為依據。以適用範圍為標準,法定減輕處罰可以劃分為法定一般減輕與法定特別減輕兩種。以審判人員有無自由裁量權為標準,法定減輕處罰又可以分為法定絕對減輕與法定相對減輕兩種。

法定特別加重,“法定一般加重”的對稱。是指刑法分則或者其他特別刑法中規定的對於某些特定犯罪適用的加重處罰法定加重處罰的一種。以適用範圍為標準劃分的法定加重處罰的一種類型。法定特別加重與法定一般加重不同。前者由刑法分則或其他特別刑法規定,適用於某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後者由刑法總則規定,適用於一切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特別刑法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務教人員的決定》中規定,勞教人員、勞改罪犯對檢舉人、被害人和有關的荀法工作人員以及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民眾行兇報復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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