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權

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地上權。 自羅馬法以來,大陸民法的地上權制度一般均本此原則。 中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抵押而拍賣後的房屋,其地上權隨房屋所有權而移轉。

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地上權。法定地上權的取得有兩種情況:(1)房屋、土地原屬於一人所有,而設定人僅以房屋或僅以土地作抵押,在拍賣房屋或土地時,視為已設定了地上權,例如;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築一幢房屋,後來,以其房屋為債權人乙作抵押,而甲未按期償還債務,乙便將其房屋拍賣給丙,丙作為新的房屋所有人,取得地上權,可以利用其土地。若甲將其土地作抵押,拍賣土地之後,甲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而對拍賣之後的土地仍享有地上權;(2)土地、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和房屋均作抵押,在拍賣之後,若土地和房屋的買受人不同,則房屋受讓人仍享有地上權。是所謂地上權不因土地所有權的滅失而消滅。自羅馬法以來,大陸民法的地上權制度一般均本此原則。中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抵押而拍賣後的房屋,其地上權隨房屋所有權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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