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標法的相關介紹:
法國於1803年制定的《關於工廠、製造場和作坊的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該法共16條,將假冒商標定為私自偽造檔案罪。但是該法不是關於商標的專門法規,也未在全國統一實施。1857年法國制定了《關於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為世界最早的全國性的商標法。該法允許最先使用人或最先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不允許不同人使用相同商標。
法145則根據使用、註冊的時間先後而定,如果使用與註冊的時間相同,則最先使用人取得專用權;採取不審查制,商標註冊的有效性要在與他人的衝突中由法院判定。
上述法律共施行107年,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為以註冊原則為內容的現行商標法《工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該法共5章,39條。以後雖經1975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但基本內容並無變動。
主要內容是: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均可申請註冊。除違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標記,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所禁用的標記,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內容和質量帶有說明性質的標記外,其他任何文字、圖形均可作為商標註冊。地理名稱、商品本身的外形或盛裝商品的容器也可作為商標註冊。
(2)商標專用權必須通過註冊而取得。商標是否註冊,聽由商標使用人自行決定,未註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3)馳名商標受到特殊保護,即使其尚未註冊,仍可成為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取得註冊的障礙。但是在發生侵權糾紛時,馳名商標所有人必須履行註冊手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4)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只進行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查。
(5)註冊商標必須在貿易活動中使用,連續5年不使用者喪失商標權。不過,該商標權不會自動喪失,只是在第三人對其效力提出爭議時,才由主管機關將其從註冊簿中除名。如無人提出爭議,則該商標僅僅被“視為撤出”註冊簿,其權利仍未實際喪失。
(6)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屆滿可以續展,每次展期仍為10年。
(7)商標轉讓契約和使用許可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應是獨立契約。集體商標則不得轉讓,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8)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儲存、出售或提供帶有這種商標的商品、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仿造他人商標等行為,都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罰按情節不同,可以單處或並處罰金或監禁,還可以剝奪行為人參加法院、工商聯合會、農會和勞資調解委員會選舉的權利。法國目前是《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尼斯協定》的成員國。